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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管理

  
評論:  更新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收藏本頁

一、教學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了解與幼兒園安全管理常識、應急管理與處置、有關法律規定。

二、教學重難點

幼兒園安全事故的特征,幼兒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幼兒傷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類,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基本原則,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措施,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幼兒園安全檢查構成要素(安檢清單),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的內容,什么是幼兒園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

三、教學知識點和能力點

知識點:幼兒園安全事故,幼兒園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現與分類,幼兒傷害事故的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賠償,幼兒傷害事故中幼兒園的注意義務,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幼兒園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應對基本原則,應急預案

能力點:指出幼兒園安全事故的特征,舉例說明幼兒園安全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幼兒園安全事故處理的案例分析,舉例說明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歸責原則,幼兒園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有關對幼兒園注意義務的案例分析,舉例分析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某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制度案例分析,指出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分析幼兒園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環節,分析幼兒園應急預案制定要求,某應急預案的案例分析

四、教學方法

講授法、討論法、ppt

五、教學內容:

一、幼兒園安全形勢嚴峻

近幾年以來,幼兒園安全事故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一方面是人們的法制意識提高了,自我保護意識在增強;另一方面,相關的立法也在不斷的建立和完善。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所示,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料或保護兒童的機構、服務部門及設施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準,尤其是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數目和資格以及有效監督方面的標準。195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指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我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指出,“幼兒園必須把保護幼兒的生命和促進幼兒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身體健康,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2002年6月國家教育部頒發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將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一定為學生“安全教育日”……國際國內有關學生安全的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更顯示出全世界對兒童生命安全的極大關注和重視。

二、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性質、主要表現與分類

(一)幼兒園安全事故及其主要表現

幼兒園安全事故是指入園幼兒在幼兒園期間和幼兒離園集體活動而處于幼兒園管理范圍內,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兒在幼兒園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也包括幼兒園組織的外出活動(如郊游等)中發生的人身傷害。

當前幼兒園傷害事故主要有以下表現:

1.量大面廣,且呈上升趨勢。近年來,幼兒園的安全事故呈上升趨勢。安全事故從由孩子引起的小的事件到校外不法分子在園內外所實施的惡性刑事案件,無不讓我們感到觸目驚心,責任重大。

2.幼兒安全意識較弱,自救自護能力差。在發生幼兒園安全事故時,受傷者中大多為在園幼兒,而且年齡越低傷亡率越高。

3.安全事故處理常常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

4.獨生子女的增加給幼兒園事故處理造成巨大心理壓力。

5.巨額賠償費用使幼兒園不堪重負,使幼兒園工作雪上加霜。

6.信息社會的特征特別是媒體的炒作使幼兒園處于不利地位。

(二)幼兒園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

幼兒園安全事故可以分為三大類,即:安全管理及設施設備傷害引起的安全事故;保育教育傷害引起的安全事故;幼兒自身傷害引起的安全事故。

1.幼兒園安全管理及設施設備傷害引起的安全事故

主要原因有:教育教學設施倒塌;設施設備陳舊老化引起的事故;設施設備含有危險因素引起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引起的事故;安全教育不得力引起的事故;缺乏安全管理措施引起的事故,如爆炸、交通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煤氣中毒等;食物中毒等等。

2.保育教育傷害引起的安全事故

主要原因有:教師的體罰或變相體罰;教師保育、教育方法不當引起幼兒受傷;教師的玩忽職守行為引起幼兒傷亡;教師不按保教要求或工作要求引發幼兒傷亡事故等。

罰跪。近日,某幼兒園的小朋友小明(化名)堅決地表示不再去幼兒園了,原因是“老師讓我一直跪著”。家長調取幼兒園的監控錄像后發現,小明確實被老師罰跪了。小明的媽媽崔女士告訴記者,小明今年4歲,上某科技幼兒園。6月28日下午,小明的奶奶接孩子回家,第二天早上,小明表示不敢再去幼兒園,爺爺詢問得知,小明在學校被老師罰跪。6月29日,崔女士送孩子到幼兒園,讓孩子帶她去罰跪的地方(小四班),她問小四班的兩名老師知不知道孩子被罰跪的事,兩名老師都說不知道。她又問正在吃飯的小朋友,一名小男孩指著門后說:“昨天,他在這里跪著了,還在這兒哭。”隨后,崔女士向園長要求調看監控錄像。在錄像中她看到,小明所在中班的班主任張老師,從樓道里將小明扯到小四班,對著小四班的老師和全體幼兒,罰跪半個小時。崔女士向記者提供的監控錄像顯示,一名老師拽著小明的一只手臂將其半拉半拖地帶到了小四班,扔在門口的右側。小明不時雙手扶地,支撐身體,左右腳交換用力,保持被罰跪姿勢……半個小時后,張老師回來,用腳踢小明示意起來,小明扶墻而起。對此,張老師解釋說,孩子上課去廁所,沒有去他們班就近的地方,讓孩子回教室,他說不想回教室寫字,張老師就拉孩子去了小四班進行體罰

3.幼兒自身傷害引起的安全事故

幼兒在園玩耍和參加活動時,因幼兒個人原因或老師保護不當而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如幼兒追逐、打鬧;幼兒自行到園外活動或者放學后滯留園內玩耍;參加社會活動;特殊體質等。3—6歲的幼兒身心處于明顯的未成熟階段,身體各部分的器官比較嬌嫩,神經系統比較脆弱,動作協調性差,識別危險和自我保護能力弱,加上活潑、好動、好奇,而且大腦對身體動作的變化不能作出相應的反應,所以極易發生安全問題。如幼兒在奔跑時,遇到其他幼兒迎面跑來卻不知躲閃;有的幼兒在玩蹺蹺板時,不顧另一端的小朋友,自己突然走開,摔傷小朋友等等,都是幼兒不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出現什么后果的表現。這就要求幼兒園首先應采取預防為主的安全教育。一是對幼兒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二是對教師加強師德教育,增強其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三是對幼兒園教育和生活設施、設備以及場地、房屋等加強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在這類傷害事故中,體育活動事故較為常見。為此,幼兒園應完善活動設施建設和管理,運動場地要保持平整,滑梯、轉椅、木馬、秋千、蹺蹺板等要定期檢修;活動必須精心設計、嚴密組織,重視課前準備;培養生自我保護、相互保護的意識;掌握合理的運動量,注意對不同體質的幼兒區別對待;重視準備活動,加強醫務監督;加強保護措施,教會幼兒“愛護好他人,保護好自己”。

(三)處理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據

1.幼兒傷害事故的界定

幼兒傷害事故,指在幼兒園實施的保育教育活動或者園外活動中,以及在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園舍、場地、其他保育教育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園幼兒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幼兒園在幼兒在園期間應當保護好幼兒的人身安全,盡量減少傷害事故的發生——這是由幼兒園和幼兒(家庭)之間的保教關系以及幼兒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決定的。

2.幼兒傷害事故的構成要件

(1)主體是特定的,必須是在幼兒園注冊的幼兒。

(2)必須有傷害結果發生。

(3)必須有導致幼兒傷害事故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現象發生。

(4)在主觀方面,絕大多數是過失,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故意。

(5)從時間和地點上看,傷害行為或者結果必須有一項是發生在幼兒園對幼兒負有保育、教育、管理、指導、保護等職責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

3.幼兒傷害事故的分類

(1)幼兒園責任事故。是幼兒園由于疏忽或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幼兒的傷害事故,幼兒園承擔過錯責任。根據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規定,共有十二種情形。

第一,設施設備責任事故。幼兒園的園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幼兒園提供給幼兒使用的學具、保育教育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第二,安全管理責任事故。幼兒園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違規提供生活用品事故。幼兒園向幼兒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第四,安全教育責任事故。幼兒園組織幼兒參加保育教育活動或者園外活動,未對幼兒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第五,違規任用人員責任事故。幼兒園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保育教育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違規安排幼兒活動責任事故。幼兒園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幼兒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第七,未照顧特殊幼兒責任事故。幼兒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保育教育活動,幼兒園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八,未及時有效救助責任事故。幼兒在園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幼兒園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九,教職工違規責任事故。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教職工未盡責責任事故。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幼兒的職責期間,發現幼兒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第十一,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責任事故。幼兒園應對下事務進行告知:幼兒園作息時間,變更作息時間,幼兒在園期間的生病及受傷害情況,幼兒非正常的情緒表現,幼兒在園期間與人發生沖突的情況,園內外重要教育活動等。告知方式應盡量做到書面的、正式的、可作為證據;

第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2)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幼兒園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沒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責任發生的傷害事故,第三方承擔過錯責任。它包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情形。

一是幼兒或監護人根據過錯原則承擔責任。針對幼兒園的特殊情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監護人知道幼兒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幼兒園的;幼兒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幼兒園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二是利益相關者根據過錯原則承擔責任。第一是經營者責任,即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是組織者責任,即幼兒園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幼兒園意外事故。是指幼兒在正常保育教育活動中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而發生的傷害事故。在這類事故中,幼兒園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其行為并無不當的,因而幼兒園無法律責任。適用公平原則,幼兒園可以承擔一定的道義責任。它包括《辦法》規定的兩類十種情形:

第一,在以下情況下,如果幼兒園已盡了管理職責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來自幼兒園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幼兒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幼兒園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等。上述規定的免責條件是幼兒園管理行為是否盡責,如是否盡到照顧義務、告知義務等。

第二,在以下情況下,如果幼兒園行為并無不當,則不承擔責任:在幼兒上學、放學、返園、離園途中發生的;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幼兒園工作時間以外,幼兒自行滯留幼兒園或者自行到幼兒園發生的等。上述規定的免責條件是幼兒園管理行為的正當性。

三、幼兒傷害事故的處理

(一)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

合法性是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底線要求。所謂合法性,有三個要求。一是事故處理主體必須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二是必須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做到盡職盡責;三是必須依據法律程序來處理。

2.合理性

合理性的基本要求是幼兒傷害事故的處理以維護幼兒園穩定、保持良好的保育教育秩序為基本目標,做到公正,盡量使各方利益主體都比較滿意。

3.及時性

幼兒園發生傷害事故后,有關處理機關要及時查明事實,分析原因,落實責任,抓緊時間處理。這樣做,既能夠迅速恢復幼兒園秩序,也能避免事態理一步擴大。

(二)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措施

幼兒傷害事故發生后,作為幼兒園一方,應在第一時間采取如下措施進行處理。一是緊急救援,醫療到位。除幼兒園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應將傷者立即送往正規醫療機構進行醫治。二是及時報告,爭取支持與指導。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劃分的事故等級和時限要求,向當地教育行政機關、政府和家長(或監護人)進行報告。向有關當事人和機構報告是履行法律義務的要求,也是爭取相關專業機構如消防、衛生防疫等支持與指導的要求。三是全面安撫,關心到位。事故發生后,應當安排有一定心理咨詢和談判經驗、懂得相關法律和政策知識、具有一定決策權的工作人員對傷亡者的家屬進行安撫。四是查找原因,分清責任。五是事故處理結束后依法承擔相關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六是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的處理結果,并吸取教訓。

(三)幼兒傷害事故處理程序和途徑

1.協商解決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幼兒傷害事故具有民事責任性質,且爭議標的不大,雙方責任易劃分,本著提高效率、維護穩定的原則,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雙方可依法進行協商解決。協商應該達成協議。在協議中不能承擔落戶口、找工作等非經濟義務。但是,幼兒傷害事故具有刑事責任性質時,不宜采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協商解決不能免除校方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2.請求教育行政部門調解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幼兒傷害事故后,當事人雙方可自愿依法請求當地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調解。教育行政機關在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受理,且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雙方不愿意采用協商、調解方式結案的,可依據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自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1年。

在處理幼兒傷害時,應當堅持協商為先、調解其次、訴訟為后的原則。

四、幼兒園傷害事故的處理與賠償

(一)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包括混合過錯和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構成要件。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混合過錯責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都具有過錯,通過適用過錯相抵規則來確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責任范圍。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過錯推定責任的舉證責任是“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加害方負責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指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就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的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

(二)賠償范圍

對于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責任方作出的損害賠償分為直接經濟損失賠償和精神賠償。其中,直接經濟損失賠償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造成殘疾的,還需賠償殘疾用具費、生活補助費;造成死亡的,則需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三)處理賠償經費的注意事項

1.住院費

住院的票據只能是事發地附近醫院,如果中途轉院,應該經原來的醫院同意,確定出院的要及時出院,不得拖延。

2.醫藥費

請專家和法醫作出醫藥費認定,列出所有藥品處方,鑒別哪些與治療有關,有關傷情證明的記錄、診斷書、病歷,處方等,應該嚴格甄別。

3.未來再次手術費

這是個大頭,不可忽視。要有原來的診治醫師的批準意見。

4.精神撫慰金

只有殘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項。要出示司法鑒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保險公司已經索賠,則不能重復計算。另外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有專門的計算公式。

(四)賠償資金來源

以幼兒園為單位,集資或捐助,成立賠償專項基金,存入銀行;以幼兒園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集體責任險;由當地人民政府向保險公司購買園方責任險;社會集資捐助;動員家長自愿為學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責任險。

五、幼兒傷害事故中幼兒園的注意義務

(一)教室內活動及游戲中的注意義務

(二)體育活動及戶外游戲、活動時的注意義務

(三)教師在實驗活動時的注意義務

(四)生活活動中幼兒園與教師對幼兒的注意義務

(五)幼兒接送及離園的注意義務

(六)關于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的注意義務

(七)對幼兒疾病的注意義務

(八)對飲食安全的注意義務

(九)對校外第三人或者動物的注意義務

(十)幼兒園組織的集體活動中的注意義務

六、加強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一)完善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據

(二)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根據國家有關精神,本書認為,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應重點抓以下四類制度。共4類48種。

1.幼兒園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20種)

(1)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及職能分工

(2)幼兒園門衛制度

(3)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

(4)幼兒園消防安全制度

(5)幼兒園周邊環境治理制度

(6)集會安全管理制度(含幼兒園大型群體性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7)師生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8)幼兒園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9)幼兒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0)辦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1)印章和保密資料安全管理制度

(12)園舍安全檢查制度

(13)幼兒園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14)臨時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5)幼兒園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6)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7)疾病防治管理制度

(18)幼兒園安全教育制度

(19)幼兒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20)師生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2.幼兒園教務方面安全管理制度(10種)

(1)幼兒園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2)幼兒園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3)幼兒園微機房安全管理制度

(4)幼兒園辦公微機安全管理制度

(5)幼兒園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6)幼兒園圖書室安全管理制度

(7)幼兒園多媒體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8)幼兒園文印、打字室安全管理制度

(9)幼兒園網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0)幼兒園體育活動、體育教學安全制度

3.幼兒園幼兒日常安全管理制度(12種)

(1)幼兒園入園、離園管理制度

(2)幼兒園教育活動管理制度

(3)幼兒園游戲活動管理制度

(4)幼兒園環境管理制度

(5)幼兒園做操活動管理制度

(6)幼兒園戶外活動管理制度

(7)幼兒園飲水管理制度

(8)幼兒園入廁管理制度

(9)幼兒園進餐管理制度

(10)幼兒園午睡管理制度

(11)幼兒園健康檢查管理

(12)幼兒園家長工作管理制度

4.幼兒園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6種)

(1)幼兒園物資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2)幼兒園用電、用水、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3)幼兒園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4)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幼兒園鍋爐安全管理制度

(6)幼兒園教工宿舍樓安全管理制度

八、幼兒園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一)什么是突發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如洪災)、事故災難(如煤礦爆炸)、公共衛生事件(如SARS、EV71病毒)和社會安全事件(如拉薩3·14事件)。突發事件(emergency)可被廣義地理解為突然發生的事情:第一層的含義是事件發生、發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層的含義是事件難以應對,必須采取非常規方法來處理。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二)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

1.應對環節

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2.應急管理體制

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應對原則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4.社會動員機制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三)預防與應急準備

1.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2.幼兒園的責任

(四)監測與預警

1.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并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2.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五)應急處置與救援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10項應急處置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六)事后恢復與重建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七)應急預案的制定

1.制定原則

政府負責,統一指揮原則;科學防制,技術主導原則;屬地管理,職能保障原則;滿足投入,講究效率原則;危機處理,融入常態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原則。

2.應急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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