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按村干部安排去幫獸醫員打防疫,不想出了意外,針頭倒扎傷了自己的眼睛。此傷殘損失究竟由誰賠償?12月7日,湖北棗陽市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2001年9月1日晚,湖北省棗陽市熊集鎮紅土村一組組長鄒順才安排同組村民張華元、阮榮啟幫忙獸醫員陳繼紅給雞子打防疫。陳繼紅將配制好的兩瓶疫苗及注射器交與張、阮二人,讓其到農戶家打針,陳自己則在張華元家看電視。在農戶耿某家中,張華元捉住一只雞子,準備注射時,不料雞子突然掙脫飛起,注射針頭一下子刺入自己右眼。傷后,張華元兩次到襄樊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8995.60元。張華元右眼的傷殘程度,經法醫鑒定為七級傷殘。為醫療費賠償,雙方意見不一,張華元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紅土村賠償醫療費等費共計35838元。
法庭上,圍繞醫療費由誰賠償問題,雙方唇槍舌劍展開了激烈的爭辨。
原告張華元認為,我與紅土村之間系雇傭關系,我只聽從紅土村的安排、指揮。另外紅土村明知我沒有專業知識,在安排我打針時,卻沒有講清楚只是幫助獸醫員逮雞子,不允許操針注射,因紅土村有過錯,故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紅土村辨稱,村安排張華元協助獸醫員給雞子打防疫,并沒有讓張華元操針注射,張華元沒有行醫資格,出于好奇造成傷殘,系其自身的過錯造成,與我村沒有因果關系。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以出工方式安排原告給獸醫員幫忙,雙方之間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原告作為一名成年人,應具有在勞作中一般謹慎、小心的安全常識,但原告明知自己沒有給牲畜打防疫的經驗和資質,在獸醫員未親臨現場的情況下,仍操針注射,其主觀上有一種輕信心理而疏于防備,最終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因原告存在嚴重過錯,故應負主要責任。被告紅土村在安排原告以出工的方式打防疫時,僅按獸醫員意見讓原告幫忙,沒有對原告交待安全注意事項,也沒有明確"幫忙 "的范圍,被告方不認真負責的態度,放任了該糾紛的發生,故被告方也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據此,依照《民法通則》有關條款之規定,判決紅土村賠償張華元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費10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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