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小伙高空墜落受傷致殘
2009年8月10日,鄭州某建設工程公司的一處工地主體工程完工,準備拆卸龍門架。該建設公司項目部將工程發包給了李某的施工隊。當日,龍門架上用于提升的鋼絲繩斷裂,正在提升機上的小姜從27米高空墜落地面,隨即被送往醫院。經診斷,26歲的小姜多處骨折并伴部分癱瘓。
2010年1月6日,小姜出院后,與建設公司代表簽訂一份協議,主要內容是建設公司從人道主義出發,報銷醫療費5萬多元、生活費1萬多元,并一次性補償小姜后期治療費、誤工費等4萬元,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臨時工受傷不算工傷?
因后續治療,小姜很快花光了建設公司給的錢,他要求建設公司繼續支付醫療費,但遭到拒絕,理由是他屬于臨時工,應該找施工隊領隊李某索賠。
之后,小姜向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1年8月16日,人社局認定小姜屬工傷,要求建設公司承擔工傷損害賠償責任。建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這份工傷認定書。
庭審中,建設公司表示,小姜并非該公司職工,拆卸龍門架是一項臨時工程,公司發包給了李某的施工隊,小姜是施工隊的工人。建設公司與小姜之間只存在勞務關系,并沒有勞動關系,不應該為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維持工傷認定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高青認為,建筑業是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臨時用工非常普遍。2005年,原勞動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同年下發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施工隊領隊李某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所以應由建設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建設工程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書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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