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職工。2010年12月21日,該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 “北京五日游”的合同。合同約定購物次數為4次,考察學習行程由旅行社安排。12月23日,公司員工23人組成團隊赴北京參觀學習城市建筑、規劃設計。2010年12月27日0時10分許,他們所乘坐的大型普通客車自北京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李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1年1月12日,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受傷死亡不屬于工傷,李某之父不服該決定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作”是認定工傷的最低標準,只有與工作、與履行職責有關造成的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該公司組織職工外出旅游是具有工作相關性的,雖然旅游合同中關于旅游購物的約定帶有員工福利的性質,但不能以此否認旅游活動中工作因素的存在,且外出旅游期間,職工的旅游行為也不能脫離其單位屬性而單獨存在。所以,李某在外出旅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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