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興縣一家食品公司打工的一名外地人,押運貨物途中發生車禍身亡,本來已經繳納工傷保險的他,卻無法得到賠償。近日,在博興縣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死者的家人獲得了人身損害和工傷保險待遇雙重賠償共計70萬元。
據了解,35歲的王某和丈夫馬某某是泗水縣圣水峪鄉皇城村人,當時女兒馬某剛剛9歲,丈夫是農民工,長期在博興縣某食品有限公司打工,從事產品推銷工作。2011年6月18日,馬某某乘坐貨車外出為公司押運貨物,當行至河北省滄州地段時發生交通事故,致馬某某和司機當場死亡。在處理馬某某后事過程中,由于意見不一致,王某與馬某某的叔叔、弟弟等親屬發生嚴重沖突。喪事辦理完畢后,因家庭生活困難,就索賠問題王某向博興縣法援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受理申請后,中心指派律師韓延濤承辦。援助律師經過調查了解到,馬某某是在為公司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作為乘車人在事故中無責任,應認定為因工死亡,且所在公司已在縣人保局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公司也表示要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理賠程序進行理賠;馬某某所乘坐的肇事車輛司機李某死亡,車輛登記車主為博興縣某物流公司;對方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遼寧省綏中縣某運輸公司,司機施某,該車輛在一家保險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為:博興縣某物流公司車輛司機李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施某為次要責任,馬某某無責任。
經過分析案情后,援助律師認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王某完全可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雙賠。援助律師首先就工傷賠償與博興縣某食品公司取得聯系,公司態度積極,事故發生后已主動申請工傷認定,在馬某某被認定工傷后,按照程序向博興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申請了工傷保險待遇。2011年11月,經審批后馬某某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共計394822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470元/月/人,第一季度)已經撥付至這家食品公司。
在進行申請工傷認定的同時,援助律師代王某以博興縣某物流公司、綏中縣某運輸公司、承保綏中縣運輸公司交強險及商業險的這家保險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為被告,訴至博興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7萬余元。由于馬某某親屬態度蠻橫,溝通未果后,在起訴時只單獨起訴了王某和馬某應得賠償金額。在開庭前經過法院通知,馬某某母親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案件經過審理后,于2011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博興縣某物流公司承擔全部損失的70%計33萬余元;綏中運輸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197197.85元。因認為未加扣20%商業三責險免賠,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2年2月1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由于上訴人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2月24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此后,經過承辦人再三督促并向保險公司的遼寧省公司投訴,2012年5月保險賠償款全部撥付至博興縣法院。
由于前期王某與馬某某親屬就索賠已經發生嚴重沖突甚至毆斗,導致雙方就賠償款的分割長時間不能協商一致。援助律師在數月間經過數十次的調解和疏導,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就賠償款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分割協議后,援助律師與受援人一起到博興縣人民法院和博興縣某食品公司,分別領取了已到位的交通事故賠償款197197.85元和全部工傷賠償款394822元及馬某某生前工資1萬余元,并當場按照協議進行了分割,受援人兩項合計領取賠償款37萬余元。對交通事故訴訟被告縣某物流公司未支付的賠償款33萬余元,援助律師也幫助受援人在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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