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工傷賠償問題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中一個特殊性的問題。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了我國企業職工工傷保障法律制度;1953年1月2日政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進行了修正,完善了工傷賠償的法律制度;1994年7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標志著我國工傷賠償法律制度進入了新的階段。需要指出的是,《勞動保險條例》和《勞動法》均沒有對工傷賠償的問題作出明文規定。1996年8月12日原國家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為解決工傷賠償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工傷賠償的原則及其特征
(一)工傷賠償的原則
企業職工工傷賠償是基于對職工人身造成傷害后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它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和各種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傷存在為前提,對職工個人實行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工傷保險待遇,我國實行的是職工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就是說,無論職工有無過錯,只要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都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對于工傷賠償來說,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實行的則是職工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在職工非主要過錯情況下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才能請求工傷賠償,如果人身傷害事故是由職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過錯造成的,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則不屬于工傷賠償的范疇。所以,工傷賠償對職工適用的是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而不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工傷賠償的特征
根據現行法規和有關政策之規定,筆者認為,工傷賠償應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工傷賠償必須以工傷存在為前提條件。職工個人人身遭受傷害是否為工傷,應由企業或者受害職工或其親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經鑒定為工傷的,才能適用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經鑒定為非工傷的,不能適用有關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所以,請求工傷賠償,必須以工傷存在為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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