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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評論:  更新日期:2026年06月27日  ? 收藏本頁

6月18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意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負責人就《意見》出臺背景、主要內容及貫徹落實等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2020年7月原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的《關于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在一段時期內為煤礦安全治理發揮了重要支撐作用,但隨著安全生產法治體系不斷完善、監管體制改革持續深化,以及礦山安全生產面臨新形勢、新挑戰,原有文件已難以適應新時代礦山安全工作的更高要求,亟須開展系統性修訂完善。

此次《意見》出臺,具有三個方面重要意義。一是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修訂出臺,兩辦意見、“八條硬措施”等也對礦山安全生產提出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意見》立足新的監管職能定位,系統梳理礦山領域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是推動最新法律法規及上級決策部署落地見效的具體舉措和重要抓手。二是防范化解礦山重大安全風險的現實需要。當前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事故反彈風險壓力持續存在,部分企業主體責任懸空、風險管控不實,超能力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劇了安全風險。《意見》聚焦“防事故”核心目標,立足“壓責任、控風險、筑基礎、強應急”四個著力點,細化實化管控措施,推動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是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事故的關鍵舉措。三是指導推動礦山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實踐需要。當前關于企業主體責任的相關要求分散于多個文件之中,多數企業缺乏系統性的統籌規劃,尚未構建起主體責任落實的全鏈條閉環體系。《意見》對現有政策要求進行全面整合、統一規范,從“人、機、環、管”全鏈條出發,指導企業明確主體責任落實路徑、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是礦山企業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工具。

問:請您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框架內容?

答:在總體定位上,《意見》以“防事故”為核心目標,立足“壓責任、控風險、筑基礎、強應急”四個著力點,圍繞“人、機、環、管”全鏈條全過程,旨在以系統化、一體化的思路推動礦山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這不僅是對原有煤礦企業主體責任指導意見的繼承與升級,更是對煤礦與非煤礦山政策要求的全面融合。

《意見》從四個方面提出十五項系統性措施,構建起嚴密的安全生產責任與治理體系。第一,壓實企業各方責任,打造“責任鏈”。《意見》要求構建從企業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員工,再到上級公司的完整責任閉環。明確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同時要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上級公司權責清單,做到責任層層傳導、不留死角。第二,管控重大風險隱患,筑牢“防火墻”。本部分是推動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的關鍵,對企業建立完善風險辨識評估與分級管控機制、強化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做實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推進重大災害綜合治理、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均提出了具體、可操作性的要求。第三,筑牢安全生產基礎,夯實“基本盤”。本部分著眼于提升企業安全管理內生動力與硬件保障水平,要求企業規范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健全以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大力提升技術裝備保障能力,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根源上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第四,強化應急響應保障,守住“最后防線”。《意見》圍繞突發狀況下“及時響應、科學處置”的目標,要求企業構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應急處置體系,全面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事前要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并常態化開展應急演練,事中要規范事故報告程序和應急處置流程,事后要強化責任倒查追究與全員安全生產警示教育。

總之,《意見》是一份系統性強、目標明確、措施具體的指導性文件,既精準回應了當前礦山安全領域存在的企業主體責任懸空、風險管控不實等突出問題,也為企業提供了落實主體責任的清晰路徑和長效管理機制。

問:《意見》在壓實企業各方責任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部署?

答:在壓實企業各方責任方面,《意見》著眼于構建從決策層到管理層、再到執行層,層層貫通、環環相扣的責任閉環,核心邏輯是通過明確“關鍵少數”的引領作用、筑牢全體員工的責任基礎、強化上級公司的監督約束,從根本上解決企業主體責任“懸空”的頑疾。第一,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突出“帶頭”與“實干”。大量事故教訓表明,主要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不深入現場排查風險是責任落空的首要原因。《意見》明確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不僅要每月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安全生產重大事項,還要量化現場履職時間(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每月現場履職不少于10個工作日、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現場檢查不少于1次),同時要求礦山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個班、與工人同下同上,親自巡視關鍵環節,確保責任落實不走過場。通過量化現場履職,杜絕“遙控指揮”和“形式主義”,讓決策者親臨一線感知風險、解決實際問題。第二,履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強化“精細化”與“可考核”。安全生產的最終落腳點是每一個作業環節和每一名操作人員。《意見》打破“安全只是安全部門的事”傳統認知誤區,將安全責任細化到每個崗位、每名人員。通過推行“崗位明白卡”、現場手指口述等實操性手段,把責任轉化為每個崗位可執行、可考核的具體行為要求,每年開展一次全員責任落實考核,切實構建起“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擔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第三,嚴格上級公司管理責任,側重“穿透式管理”與“源頭規范”。許多重大事故的根源,往往在于上級公司最大限度追求利潤,向基層單位下達超能力生產任務指標,而對基層礦山的安全管理卻“寬松軟”。針對多層級管理的礦山企業上級公司“管不到位”或“違規指揮”導致的系統性風險,要求礦山企業上級公司將實際控制人納入安全責任體系,明確建立“關鍵人員”權責清單,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應深入所屬礦山實地檢查一次,嚴禁超生產能力下達生產指標,從頂層設計上切斷“唯產量論”的錯誤導向,確保安全與發展在決策層面實現統一。

問:《意見》在管控重大風險隱患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部署?

答:在管控重大風險隱患方面,《意見》聚焦構建系統化、常態化的風險防控體系,推動礦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核心思路是通過“辨識風險、清零隱患、查清底數、治理災害、規范現場”五個環節的閉環管理,從根本上扭轉“重事后處置、輕事前預防”的被動局面。第一,完善風險辨識評估與分級管控,突出“動態掌握”與“精準應對”。風險是事故的源頭,風險失控是事故發生的直接誘因。只有建立常態化、動態化的辨識評估機制,才能確保企業實時掌握風險變化情況,提前采取管控措施,避免風險演變為隱患、隱患升級為事故。《意見》推動企業對自身安全風險做到“心中有數、手中有策”,要求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面風險辨識,動態評定風險等級,針對性制定防控措施,嚴禁在重大風險未得到有效管控的情況下冒險作業。第二,強化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突出“閉環管理”與“責任到人”。重大事故隱患是隨時可能引爆的“定時炸彈”。《意見》旨在破解重大事故隱患“屢查屢犯、屢改屢犯”的頑疾,要求企業建立“一庫四機制”(隱患數據庫+自查自改、跟蹤督辦、調查處理、報告獎勵機制),明確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開展一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跟蹤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每季度向屬地監管監察部門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形成“查出—整改—銷號—報告”的完整管理鏈條,杜絕隱患整改流于形式,真正實現動態清零。第三,做實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突出“摸清底數”與“周期覆蓋”。許多重特大事故的根源在于未能提前識別和治理隱藏在深部的災害因素,如瓦斯、水害、地質構造等。通過制度化、周期性的普查,旨在把“看不見的風險”轉化為“可管控的問題”,從而提前制定治理方案,避免在未知風險區域盲目作業。《意見》要求礦山企業綜合運用鉆探、物探等技術手段,每3年開展一次全面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動態補充查明新增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清致災因素和治理不到位的區域嚴禁開展采掘作業。第四,推進重大災害綜合治理,突出“分區管理”與“超前治理”。重大災害具有突發性強、破壞性大的特點,極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意見》針對瓦斯、沖擊地壓、巖爆、水害等高危災害類型,通過分區管理和超前治理,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采掘接續緊張的煤礦采取限產或停產措施,邊坡高度超過100米的露天礦山和排土場逐年開展穩定性分析、超過150米的建立自動實時在線監測預警系統,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每3年至少檢測1次,汛前開展調洪演算等。這些量化標準和要求,推動企業將資源優先投入關鍵災害防控,杜絕“帶病生產”。第五,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突出“規范操作”與“科技管控”。作業現場是事故最易發生的環節,也是風險管控的最后一道防線。《意見》將風險管控延伸到生產作業最前沿,通過規范作業流程、嚴格審批制度、強化科技手段應用,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失誤和違規操作,使每一個作業環節都處于可控、在控狀態。礦山要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審批制度,全面加強頂板安全管理,建立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每年至少開展1次反風試驗,按規定定期更新各類圖紙。煤礦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按要求設置安全警戒;尾礦庫要嚴格筑壩和放礦管理,按照設計要求規范開展作業。

問:《意見》在筑牢安全生產基礎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部署?

答:在筑牢安全生產基礎方面,《意見》著眼于提升企業安全管理的內生動力和硬件保障水平,通過規范人員配置、健全管理體系、升級技術裝備、強化教育培訓這四個維度,夯實礦山安全長遠發展根基,核心思路是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無人管、不會管、管不好”的難題,構建可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生態。第一,規范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突出“專業化”與“獨立性”。通過規范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置、“五職”礦長專職專責、推動關鍵崗位垂直管理,旨在打破企業內部因利益關聯導致的安全管理掣肘,從組織架構上為安全管理提供保障。《意見》針對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結構不合理,以及“關鍵崗位”錯位兼崗等突出問題,要求企業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足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地下礦山“五職”礦長不得兼職或掛靠,災害嚴重礦山設立專職災害防治崗位和機構,涉礦央企和大中型企業配備安全總監,推動安全關鍵崗位由上級公司垂直管理,確保安全指令獨立、專業、順暢傳導執行。第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突出“標桿引領”與“持續改進”。建立標準化管理體系,能夠為企業提供一套可復制、可檢查、可改進的管理模板,讓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標可依;推行崗位“明白卡”則是將體系要求落地到具體操作層面,破解制度與現場“兩張皮”的難題,最終實現從被動應對到主動管理的轉變。《意見》引導企業從“運動式”抓安全轉向“制度化、規范化”管安全,要求企業構建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全面推行崗位清單“明白卡”,逐步與國際先進安全管理體系接軌。第三,提升技術裝備保障能力,突出“淘汰落后”與“智能化升級”。淘汰落后工藝設備、提升供電保障等要求,旨在補齊當前礦山最突出的硬件短板;推動智能化、自動化升級,則是從根本上降低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次和風險,體現了依托科技保障安全的戰略方向。《意見》針對部分礦山技術裝備陳舊、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問題,對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礦山的電源線路明確雙回路、雙電源硬性要求,對不同規模礦山實行差異化升級:中小型礦山重點推進機械化改造,大型礦山重點推進自動化、智能化建設,災害嚴重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礦井進行智能化改造,逐步實現“少人則安、無人則安”。第四,落實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突出“實操能力”與“關鍵人群”。抓好“關鍵少數”的培訓考核,旨在確保決策層和管理層具備應有的專業安全素養;對新上崗人員設置文化程度準入門檻,是為了嚴把人員“入口關”,從源頭上提升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常態化開展全員培訓則是持續強化安全意識、提升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使安全知識真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意見》針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不足、安全意識薄弱的基礎性難題,重點抓好“五職”礦長、主要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和新上崗人員的培訓考核,確保所有相關人員持證上崗;明確新上崗人員崗前培訓不少于72學時,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須具備高中或同等學力,從入口關提升從業人員隊伍素質。

問:《意見》在強化應急響應保障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部署?

答:在強化應急響應保障方面,《意見》按照“事前預防、事中處置、事后追責”的全鏈條邏輯,構建起礦山企業應對突發事件的閉環管理體系,核心思路是改變以往“重救援、輕預防”的被動應對模式,推動應急管理從“事后補救”向“全程管控”轉型,力求在關鍵時刻實現有效響應、科學施救、減少傷亡。第一,提升事前響應能力,從“被動迎戰”轉向“有備無患”。事故發生后往往分秒必爭,若無充足的預案準備、常態化的演練支撐和及時的監測預警,極易引發初期處置混亂,貽誤最佳救援時機,甚至因盲目施救造成次生災害。通過強化預案演練、應急隊伍建設和監測預警能力,將應急工作重心前移,要求企業完善應急預案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演練,尾礦庫“頭頂庫”汛前須組織多部門聯合演練;加強監測預警能力建設,規范感知數據上傳,確保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避免“臨陣磨槍”。第二,規范事中處置流程,從“慌亂無序”轉向“科學有序”。事故發生后,現場救援最忌“急中出錯”,既要搶抓救援時間,也要避免因盲目行動造成更大傷亡。明確標準化的應急處置流程,為企業在突發狀況下提供行動遵循,避免慌亂決策。要求企業在發生事故或險情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科學施救,嚴禁盲目施救;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嚴禁遲報、謊報、瞞報;賦予帶班礦領導、班組長等現場人員直接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權力,破解層層上報延誤處置時機的問題。第三,強化事后責任追究與警示教育,從“一罰了之”轉向“標本兼治”。事故的代價不應白白付出,必須從中汲取深刻教訓。強化事后責任追究,旨在倒逼企業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杜絕僥幸心理。將責任追究與警示教育綁定,是為了把“血的教訓”轉化為提升全員安全意識、完善管理制度的鮮活“教材”。要求企業對本單位不按規定報告事故的責任人嚴格追究責任,主動配合事故調查、全面收集證據、深度剖析問題根源,將事故教訓融入日常警示教育體系,鼓勵企業設立“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日”,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員集中警示教育,堅決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問:后續如何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

答:在《意見》貫徹落實方面,文件構建了“自我落實、監管督促、監察抽查、責任追究”四層遞進的閉環工作機制,確保各項要求不折不扣落到企業、落到基層、落到每個作業現場,核心思路是既要激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內生動力,也要強化外部監管監察的剛性約束,推動礦山安全管理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根本轉變。第一,企業層面:強化自我落實與內部驅動。《意見》為企業提供了全面落實主體責任的完整“路線圖”,企業要對照文件中“壓責任、控風險、筑基礎、強應急”四個方面的十五項措施,逐項對標對表,融入自身安全管理制度和日常運營全流程。比如,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嚴格按要求現場履職,建立覆蓋全員的責任考核機制,主動運行“一庫四機制”實現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應急預案演練,確保各項要求落地見效。第二,監管部門層面:實施分類分級監管與執法檢查。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分類分級監管,將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作為執法檢查、幫扶指導的核心內容。監管部門不是簡單地“普查”,而是要根據企業風險等級和主體責任落實狀況,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管,對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的企業加大檢查頻次和處罰力度。同時,監管部門要主動做好幫扶指導,幫助企業準確理解標準要求、查找管理差距、完善安全制度。第三,監察層面:加強抽查與監督問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對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同時對礦山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情況進行抽查,對責任履行不到位的礦山企業和監管部門,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第四,聯合懲戒層面:強化行刑銜接與依法懲治。對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和個人,除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外,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強化行刑銜接,將安全“紅線”升級為不可觸碰的法律“高壓線”,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形成強力震懾,為《意見》貫徹落實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意見》的貫徹落實不是“一陣風”的專項行動,而是涵蓋“企業內驅、地方監管、省級監察、法律懲戒”四個維度的系統性工程,確保每一項規定從紙面落到地面,從原則要求細化為具體行動,最終實現礦山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的總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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