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電梯生產、銷售、使用、檢驗檢測等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電梯發生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同時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調查處理。電梯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電梯銷售單位銷售電梯時,未將銷售的電梯產品目錄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時,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或者未安排本單位取得相應許可證書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由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警示說明和警示標志的;
(三)未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
(四)根據電梯使用場所、用途和安全需要,未配備電梯司機的;
(五)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未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和記錄的;
(二)未在其維護保養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急修電話的;
(三)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未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應急救援的;
(四)將故障未排除的電梯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拆除電梯前未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未委托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拆除電梯的,由市、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二)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受電梯所有權人委托,行使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關于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的指導意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安徽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安徽省煤礦井下生產安全緊急情況停產…
安徽省消防條例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