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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電力工業部關于頒發《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五項規定的通知

發 文 號:
發布單位:

為了加強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混凝土設備等施工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防止設備事故,部決定頒發《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監察規定》、《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水電建設施工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規定》、《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2.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3.水電建設施工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4.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5.電力工業部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定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預防起重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保證水電建設施工正常、安全地進行,根據勞動部關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制造、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測試。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是指水電建設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門座式、纜索式、門式和橋式起重機。
第四條 電力工業部為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設立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日常有關事務。電力工業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檢測工作,并受“辦公室”的委托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承擔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驗測試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對有爭議的檢測項目進行仲裁。
第二章 設計與制造
第五條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設計實行安全審查認可。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設計單位必須取得業主(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對設計進行的安全審查。
第六條 起重設備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對所設計的起重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加蓋上級主管部門公章。
第七條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電力工業部頒發的相應的制造資質證書,才具有制造相應起重設備的資格。制造資質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八條 起重設備制造單位對其產品的技術性能自檢合格后,應向“辦公室”申請安全監督檢測,并將取得的起重設備安全監督檢測報告書列入隨機文件。
第九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設計、制造非定型起重設備的單位,必須先將設計方案、主要構件圖紙等安全技術資料和安全質量保證措施,經業主(建設)單位審查通過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條 開發研制填補國內空白的新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單位,須將該設備各機構和系統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圖、液壓原理圖、安全裝置及主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能等有關資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嚴格按設計和制造的程序進行方案和各階段設計審查后,才能制造樣機;樣機經檢驗合格后,必須經“質檢中心”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工業性試驗;在經過工業性試驗后,必須經電力工業部鑒定部門對產品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產品方能進入水電建設工地使用。
第十一條 各類水電建設起重設備驗收(出廠或現場驗收)必須經“質檢中心”檢測,合格后方可辦理移交手續。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全監督檢測報告書。
第三章 安裝拆卸
第十二條 安裝拆卸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單位,必須向“辦公室”申請,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中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取得《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證》,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證》的單位才能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裝拆卸業務。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條 大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裝、大修后,需經使用單位自檢合格,并還需“質檢中心”檢測合格后發給《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準用證》。
其它等級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裝、大修后,由使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本部門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起重設備由使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代發《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準用證》。
第十四條 安裝拆卸、修理起重設備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和設備的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存入起重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使用單位必須購置具有《制造資質證》制造企業的產品,并有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全監督檢測報告書。
第十六條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使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應經檢測合格,各類起重機應取得相應等級的安全準用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都必須具有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全監督檢測報告書。
二、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操作人員應持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后簽發的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起重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使用單位應按制度經常檢查起重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安全狀況,嚴格執行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和每日檢查制度。
第十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設備有異常情況或損傷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十九條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準用證有效期為二年,安全準用證期滿的單位,必須重新申請安全檢測,更換安全準用證。
第二十條 在用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除應執行定期的安全檢查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測:
一、經過大修、改造和新安裝的起重設備;
二、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并準備投入使用的起重設備;
三、超期服役,經整修改造后,準備繼續使用的起重設備;
四、經過四級以上地震或九級以上大風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起重設備;
五、發生過重大設備事故經處理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起重設備。
第二十一條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安全檢測,必須按國家對起重設備安全檢測標準和規范的內容進行。
第五章 監督檢驗
第二十二條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使用、拆裝和制造的監督檢查由“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測的檢測機構,必須經“質檢中心”考核和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機構,取得起重設備檢測資質證,才具備出具檢測報告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受檢起重設備的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可上報“辦公室”申請裁決,“質檢中心”為仲裁單位。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使用、安裝、拆卸和制造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規定,對于違反規定的,“辦公室”、“質檢中心”和各級檢測機構以及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限期糾正。
第二十六條 對接到安全監察指令書逾期不改的單位,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應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產、停銷、停用等處罰,也可并處罰金。
第二十七條 因起重設備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裝、修理質量問題和使用管理不當而造成嚴重事故的,應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偽造、涂改、轉借水電建設起重設備資質證書者,撤消其資格,沒收其證書,也可并處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于在監察和檢測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人員,應嚴肅處理。對因其行為造成嚴重事故的,應視其情節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管理,保證水電建設施工正常、安全地進行,確保起重設備在使用、拆裝和制造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預防起重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根據勞動部、建設部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拆裝管理等規定,以及國家對起重機制造企業的有關要求和國家、行業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拆裝、制造和檢測。
第三條 本規定“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是指水電建設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門座式、纜索式、門式和橋式起重設備。
第四條 電力工業部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準用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證》和《水電建設橋式、門式起重機制造資質證》的審批、頒發。
電力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拆裝、制造單位的申請受理;審查企業上報資料;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以及日常有關事務。
第五條 電力工業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簡稱“質檢中心”),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檢測工作,并受“辦公室”的委托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承擔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驗測試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對有爭議的檢測項目進行仲裁。
第二章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準用的管理
第六條 安全準用的管理
一、對在水電建設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設備實行《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準用證》(以下簡稱《安全準用證》)管理。
沒有取得《安全準用證》的起重設備,不得在水電建設施工中使用。
二、實行《安全準用證》管理的范圍如下:
1.塔式、門座式起重機;
2.纜索式起重機;
3.門式起重機;
4.橋式起重機。
三、《安全準用證》由電力工業部審批、頒發。
《安全準用證》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監督。
四、“質檢中心”負責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檢驗測試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七條 《安全準用證》的申請、發放
一、申請《安全準用證》的單位,必須將要取證設備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報上級主管部門。由該主管部門統一匯總,上報“辦公室”。
二、“辦公室”接到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安排“質檢中心”對申請《安全準用證》的起重設備進行檢測。
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具有該起重設備出廠合格證和安全技術監督檢測報告書;
2.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應持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后簽發的安全操作證。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如下:
(1)操作人員守則;
(2)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3)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4)設備安全檢查和檢驗制度;
(5)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
4.建立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如下: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拆裝、維修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安全監督檢測報告;
(5)設備和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和評價。
5.起重設備應按制度經常檢查技術性能和安全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和工作日檢查。
(1)每年對在使用的起重設備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行走等機構的起重設備安全性能的檢查。
每月檢查有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鉤、抓斗、滑輪組、索具、吊鏈等有無損傷;
c.齒輪箱、減速器等傳動機構有無損傷;油質檢查;
d.鋼絲繩斷絲及其它損傷情況;
e.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f.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g.頂升機構、主要受力部件有無異常和損傷;
h.電氣控制回路和動作的正確性;
i.電動機碳刷磨損情況和整流子清理;
j.電氣設備和電氣回路對地絕緣電阻應不小于0.5MΩ;
k.軌道及其基礎的安全狀況。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設備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2)每日作業前檢查有下列項目:
a.各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b.控制器及報警裝置的正常性和可靠性;
c.鋼絲繩、吊索、吊具的安全狀況。
6.經檢查發現起重設備有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和人員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四、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單位,在符合上述應具備條件后,申請取證的設備還必須經“質檢中心”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測辦法》,對其進行常規檢查和結構強度試驗。
五、申請取證的使用單位和所使用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應在具備條件符合要求和起重設備檢測合格后,方能取得《安全準用證》。
六、《安全準用證》從發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安全準用證》由電力工業部統一印制。
七、《安全準用證》期滿后自行失效。若需繼續使用者,必須按期向“辦公室”申請,由“質檢中心”對其申請的設備進行檢測,更換有效的《安全準用證》。
八、凡申請的企業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八條 《安全準用證》的管理和監督
一、《安全準用證》的管理由“辦公室”和“質檢中心”負責。
二、《安全準用證》實施定期監督抽查制度。
監督抽查工作由“辦公室”組織“質檢中心”和取證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
對于在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者,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期視情況而定)。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將吊銷其《安全準用證》。
三、監督抽查主要對《安全準用證》取證單位的設備安全管理及設備的現有狀況進行檢查和檢測。安全管理檢查內容見第七條第三款,檢測內容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測辦法》進行。
被抽查單位的設備安全管理和被檢設備的檢測結果均符合要求者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四、在用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除應執行定期的安全檢查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起重設備必須進行安全檢測:
1.經過大修、改造和新安裝的起重設備;
2.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并準備投入使用的起重設備;
3.超期服役,經過整修或改造后,準備繼續使用的起重設備;
4.經過四級以上地震或九級以上大風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起重設備;
5.發生過重大設備事故經處理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起重設備。
第三章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的管理
第九條 拆裝許可的管理
一、《拆裝許可證》等級
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整機拆卸安裝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經電力工業部批準、頒發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證》(以下簡稱《拆裝許可證》),并按照《拆裝許可證》等級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接業務。《拆裝許可證》分為一、二兩級,其等級標準及作業范圍規定如下:
1.一級
(1)具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的經歷,拆裝過6300kN·m及以上塔式、門座式起重機,20t及以上纜索起重機,200t及以上門機,200t及以上橋式起重機,總拆裝量不少于8臺次;
(2)具有直接參加拆裝作業的職工不少于20人,其中應配備相應的信號工、起重工、電工、鉗工等各工種人員;
(3)具有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工作5年以上的機械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各2人以上;
(4)具有相應的起重、運輸機具設備和檢測儀器;
(5)近2年內,在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過程中沒有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的。
作業范圍:可承接相應類型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拆裝業務。
2.二級
(1)具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的經歷,拆裝過6300kN·m以下塔式、門座式起重機,20t以下纜索起重機,200t以下門機,200t以下橋式起重機,總拆裝量不少于5臺次;
(2)具有直接參加拆裝作業的職工不少于12人,其中應配備相應的信號工、起重工、電工、鉗工等各工種人員;
(3)具有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工作3年以上的機械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各1人以上;
(4)具有相應的起重、運輸機具設備和檢測儀器;
(5)近2年內在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過程中沒有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的。
作業范圍:可承接相應類型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拆裝業務。
二、《拆裝許可證》審批、發放
1.一、二級《拆裝許可證》均由電力工業部審批、頒發。
2.《拆裝許可證》由電力工業部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申請《拆裝許可證》的單位應向“辦公室”提供有關資料,經審查合格后,核發《拆裝許可證》。
4.《拆裝許可證》規定拆裝單位的業務范圍。
三、《拆裝許可證》監督和管理辦法
1.取得《拆裝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按《拆裝許可證》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接拆裝業務。對于無證、越級和跨種類承接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業務的單位,由“辦公室”進行處理。
2.對于在拆裝過程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或者在一年內發生二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單位,對其《拆裝許可證》降低等級或吊銷其《拆裝許可證》。
3.《拆裝許可證》管理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1)年度檢查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2)凡在規定的年度檢查期間沒有申請年度檢查的單位,視為自動歇業,其《拆裝許可證》自行失效。
(3)對于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單位,原頒發《拆裝許可證》降低等級或吊銷其《拆裝許可證》。
4.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單位,要接受“辦公室”監督和檢查。
5.《拆裝許可證》專證專用,不得涂改、轉讓、出借。如發現上述情況之一者,將吊銷其《拆裝許可證》。
6.《拆裝許可證》從核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拆裝的技術和安全管理
一、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單位在拆裝前必須按照制造廠說明書中詳細的說明結合現場拆裝機具情況由專業拆裝隊伍中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拆裝作業指導書。
二、大型起重設備的拆裝作業指導書(包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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