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等11個安全標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發 文 號:安監管規劃字[2004]107號
發布單位:安監管規劃字[2004]107號
第十四條 生產單位變更名稱、改制、被兼并等,應及時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技術文件變更的,生產單位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技術文件監督審查。
確需審查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
確需評審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評審組進行監督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四章 監督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的;
(二)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四)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生產單位所生產的其它產品;
(五)安全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其它需暫停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二)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
(三)礦用產品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生產單位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生產單位拒絕安全標志監督檢查的;
(七)偽造、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標志的;
(八)其它需撤銷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暫?;虺蜂N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經相關部門認定技術上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抽樣樣品的;
(三)申請單位在經營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及設備等方面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二十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限期9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安全標志。
被撤消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請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