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 文 號:安監總廳科技〔2014〕76號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發布日期:2014-07-0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廳科技〔201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7月3日
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強化科技對安全生產的支撐和保障作用,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分為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立項的項目兩大類。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按照科技部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立項的項目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申報、遴選、立項、驗收或鑒定(以下統稱驗收)、登記和獎懲等環節。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國撥研發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項目配套經費和自主投入的研發經費必須確保落實,并按項目計劃任務書執行。
第二章? 項目征集與遴選
第五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發布項目征集指南,確定項目征集的時間、渠道和方式。項目遴選按照安全生產重點發展領域和方向,充分發揮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支撐平臺單位、產學研協同創新中心優勢資源,擇優選擇。
第六條? 申報項目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項目申請的要求;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積累;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
第七條? 申報項目應提供的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建議書;
(三)項目建議書的附件(與項目建議書內容有關的證明材料、相關單位推薦意見)。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內容框架:
(一)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現有研究基礎、特色和優勢;
(四)應用或產業化的前景、科技發展與市場需求;
(五)研究內容與預期目標;
(六)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七)年度計劃內容;
(八)主要研究人員和單位狀況及具備的條件;
(九)經費預算;
(十)有關上級單位或評估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 項目征集與遴選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標準、公平遴選、公正擇優。
(二)需求導向原則。滿足預防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實際需要,能夠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生產的事故防范與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提升安全生產執法監督水平和安全生產控制力。
(三)基礎性和戰略性原則。面向安全生產重大基礎理論,著眼安全生產長遠發展戰略,破解安全生產重大技術難題。
第十條? 征集方式和遴選程序:
(一)自愿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區省級安全監管局或省級煤礦安監局申報。有關中央企業、教育部直屬重點高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
(二)地方推薦。省級安全監管局、省級煤礦安監局和有關中央企業、教育部直屬重點高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推薦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