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是指在煤礦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條? 凡從事煤礦用爆破器材研究、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煤礦用爆破器材實施監督管理。各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煤礦用爆破器材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與煤礦用爆破器材有關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其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技術負責。
第六條? 各煤炭工業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監察員。
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
第七條? 凡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煤礦用爆破器材的單位,必須建立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 凡從事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煤礦用爆破器材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產品性能和操作規程,經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章? 生? 產
第九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實行定點管理,根據煤礦需要有計劃地組織生產。
第十條? 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生產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必須提出定點申請,經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批準,發給定點生產證書。
第十一條? 煤炭行業新建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露天煤礦建立炸藥生產地面站或購買現場炸藥混裝車,必須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新建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線或對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線進行改建、擴建,必須申請立項,經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批準;建成后,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方準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必須由有爆破器材工廠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煤礦用爆破器材工廠和生產線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實施入井證管理。
第十五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負責頒發和管理。獲得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的企業及產品名單在《中國煤炭報》公告。
第十六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的試驗或試制,應在專門場地或專門試驗場進行。
第十七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新產品的鑒定應按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或轉廠驗收)兩個階段進行。
第十八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新產品設計定型鑒定前,必須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頒發的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試驗證,完成煤礦井下爆破試驗;生產定型或轉廠驗收鑒定前,必須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頒發的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試用證,完成煤礦井下爆破試用。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定型或轉廠驗收鑒定后,申請辦理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
第十九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試驗證有效期6個月,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試用證有效期12個月,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有效期30個月。
第二十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檢驗制度。不合格的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不準出廠。
第二十一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應做好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產量、質量及主要原材料消耗的統計工作。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用原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特種材料應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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