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規范開展智能化煤礦建設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了《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煤礦智能化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代章)
2020年12月24日? ? ? ? ?
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煤礦智能化建設,提升煤礦安全生產水平,規范開展智能化示范煤礦管理工作,按照《關于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能化示范煤礦是指納入國家示范清單,按照建設方案實施智能化升級改造或新(改擴)建并通過驗收的示范煤礦。
第三條 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管理工作應按照“自愿申報、內部審核、評估驗收、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智能化示范煤礦的申報、驗收、監督等工作;有關中央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智能化示范煤礦的申報、建設、驗收、內部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中的相關工作,發揮其在工作調研、材料整理、經驗總結、知識產權保護、成果推廣等方面的支撐作用。
第二章? 示范煤礦申報
第六條 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應符合國家煤炭發展戰略及規劃、煤炭產業政策等有關要求。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的申報原則、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申報單位編制的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方案應包括煤礦概況、智能化建設基礎、建設目標和任務、關鍵技術與裝備、計劃安排、資金投入等。
第九條 地方煤炭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申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審核研究后,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對所屬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申報材料審核研究后,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第三章? 示范煤礦建設名單公布
第十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建立煤礦智能化專家庫,范圍涵蓋行業協會、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煤炭企業等方面專家,專業方向包括采礦、安全、地質、機電、洗選、人工智能、計算機、通信、管理、技術經濟及工程造價等。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開展智能化示范煤礦材料評估、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中,應隨機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發揮其智力支持作用。
第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按照工作程序,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上報的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要求其限期補充材料;對補充材料仍達不到要求的,要求地方和有關中央企業另行推薦。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審核通過的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示范煤礦驗收
第十四條 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方案開展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科學安排建設工期,按期保質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 地方智能化示范煤礦建成后,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驗收標準組織專家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央企業所屬智能化示范煤礦建成后,由中央企業依據驗收標準組織專家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建或改擴建煤礦的智能化示范驗收應在完成聯合試運轉并竣工驗收后進行。
第十六條 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驗收通過的智能化示范煤礦,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根據驗收和抽查情況,分批公布智能化示范煤礦名單。
第十八條 驗收通過的智能化示范煤礦享受《關于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技術先進、運行可靠的智能化示范煤礦開采模式、技術裝備、管理經驗等,進行推廣應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建立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應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國家能源集團、中煤集團、中煤科工集團組成的工作專班,協助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應在智能化示范煤礦遴選、竣工驗收、優惠政策支持方面簡化流程、公開透明、廉潔奉公。
第二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應定期上報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進度。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全國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進度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定期公布。對建設過程中的先進成果進行總結歸納,適時組織交流借鑒。
第二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加強對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的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地方和有關中央企業按期推進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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