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監察人員
第8條 安全監察人員必須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責任心強,敢于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作斗爭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9條 各級安全監察人員應熟悉生產、安全技術業務,經考核達到勝任本職工作的要求并取得安全監察員證書后,才能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
第10條 安全監察人員分級管理。部派出機構的安全監察人員(具有科級及工程師、技師以上的職務或職稱),由能源部發給部安全監察員證書。其它安全監察人員分別由總公司、網局及省局發給安全監察員證書。證書由部統一印制。
第11條 安全監察人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宣傳安全生產方針,監察企業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深入基層,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基層單位的意見,協助解決問題,把安全監察工作和業務保安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
(三)深入現場,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及設備安全運行情況。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的現象,有權制止與處罰;發現不安全隱患,有權發出通知書,要求限期解決;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作業場所,有權責令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
(四)發生事故后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在事故調查中,有權索取、查閱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在對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等有不同意見時,有權直接向上級反映。
第12條 安全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其津貼、獎金及勞保福利等應享受本企業生產人員的相應待遇。
第13條 安全監察人員下井、下現場進行監察工作必須配帶統一標志。
第14條 各企業要根據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完善安全監察手段,配備必要的裝備、檢查工具與儀器儀表。
第15條 安全監察人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章名】 第四章 附 則
第16條 各總公司、網局、省局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報能源部備案。
第17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能源部。
第18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煤炭、電力主管部門制定和頒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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