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tǒng)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
(一)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
(三)原有結構發(fā)生改變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條 新食品原料應當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且無毒、無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
第四條 新食品原料應當經過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安全性審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條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和許可工作。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所屬衛(wèi)生監(jiān)督中心承擔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的申報受理、組織開展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擬從事新食品原料生產、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報告;
(三)安全性評估報告;
(四)生產工藝;
(五)執(zhí)行的相關標準(包括安全要求、質量規(guī)格、檢驗方法等);
(六)標簽及說明書;
(七)國內外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八)有助于評審的其他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產品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條 申請進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qū))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qū))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yè)所在國(地區(qū))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yè)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申請人在提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材料時,應當注明其中不涉及商業(yè)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當組織專家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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