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港內安全作業要求
第八條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并于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 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 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船舶試航應盡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船舶試航應避開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殖、重點捕撈區。
(三)船舶試車時,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試航、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 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得隨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二)船舶不得將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條 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承接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資格。
(二)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明火作業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定。
(五)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 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光效能。
(二)船舶懸掛彩燈不得與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一)不得在錨地、通航密集區、水產養殖區、重點捕撈區進行。
(二)對中國籍船舶的磁羅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加強船舶作業期間的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作業船舶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場監督執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不按規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作業中不遵守有關規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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