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釋義】本條是關于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一)非電梯制造單位或者未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
(二)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其中,未按照本法規定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相關規定。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為行政法律責任,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