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施、設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響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解讀】
本條規定了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作業場所通信報警裝置的設置要求以及對安全監控設施的保護義務,是本法第三章“生產和儲存安全”中針對現場應急響應和設施保護設置的關鍵性條款。它通過強制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保證其適用狀態、禁止破壞監控報警設施、禁止篡改數據信息四項制度,構建起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的應急通訊保障體系和安全設施完整性保護機制,體現了立法對現場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和防范人為干預安全監控的高度重視。
一、 通信報警裝置的制度定位與功能價值
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通信報警裝置是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保障體系的基礎性設施,其功能在于實現事故早期的快速響應和人員疏散。
從功能定位上看,通信報警裝置承擔著雙重使命。第一,報警功能。當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等緊急情況時,報警裝置能夠發出聲光警報信號,及時通知作業場所內所有人員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或緊急疏散。報警裝置應當覆蓋整個作業場所,確保在任何位置都能夠清晰接收到報警信號。第二,通信功能。作業場所內部應當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絡系統,確保各崗位之間、現場與控制室之間、企業與外部救援力量之間能夠保持暢通聯系。在事故狀態下,通信暢通是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行動、協調各方力量的前提條件。
“保證處于適用狀態”是一項持續性的法定義務。通信報警裝置不是設置完畢就萬事大吉,必須保持全天候的完好和可用。這意味著企業應當建立定期檢查、測試、維護制度,確保裝置在任何時候都能夠正常啟動和運行。電池電量、線路連接、信號覆蓋、聲光強度等都在檢查范圍之內。違反本款規定的,依據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或者未保證處于適用狀態的,可依法予以處罰。
二、 禁止破壞安全設施的制度安排
本條第二款規定“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施、設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響其正常使用”。這一規定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人為屏蔽安全設施”現象的專門性禁令。
從立法背景看,危險化學品領域曾多次發生企業為了趕產量、降成本而故意關閉安全監控系統、報警裝置或安全聯鎖系統的事件。有的企業在正常生產時將安全儀表系統旁路,有的企業將可燃氣體報警器屏蔽,有的企業將視頻監控攝像頭轉向,有的企業將安全閥鉛封破壞以提升運行壓力。這些行為使安全設施形同虛設,一旦發生異常工況,無法及時預警和自動保護,極易釀成重特大事故。
“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施、設備”是一個概括性概念,涵蓋了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安全設施設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通信報警裝置,以及各類氣體檢測報警器、視頻監控設備、緊急切斷裝置、安全泄壓裝置、消防設施、個人防護裝備、應急救援器材等。這些設施設備共同構成了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和企業安全生產的物質基礎。
“不得關閉、破壞”“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影響其正常使用”采用了列舉加兜底的表述方式,確保對各種形式的干擾行為都能夠進行規制。關閉包括斷電、停用、旁路等使設施失去功能的行為;破壞包括物理損壞、線路剪斷、部件拆除等行為;其他方式包括遮擋、屏蔽、調低靈敏度、篡改參數等變相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三、 禁止篡改、隱瞞、銷毀數據信息的規定
本條第二款還規定“不得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這一規定是針對數字化監管背景下數據真實性問題設置的專門條款。
隨著信息化監管的推進,企業的監控數據、報警記錄、運行參數等信息已經成為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的重要依據。實踐中,有的企業在發生事故或異常工況后,為了逃避責任追究,采取刪除監控錄像、修改歷史數據、銷毀運行記錄等方式掩蓋事實真相。這種行為不僅妨礙監管部門查明事故原因,更嚴重的是可能使隱患得不到及時識別和整改,為后續事故埋下伏筆。
“篡改”是指對已生成的數據、信息進行修改、變造,使其失去真實性;“隱瞞”是指對已經發生的事件或存在的數據不予記錄、不予報告、不予公開;“銷毀”是指對已有的數據、信息進行刪除、損毀,使其滅失。這三種行為都破壞了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損害了安全監管的基礎。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一規定與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管理等制度形成銜接。安全評價報告、重大危險源檔案、隱患排查記錄等都屬于本條保護的數據信息范疇,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這些信息進行篡改、隱瞞或銷毀。
四、 與相關條款的制度銜接
本條在整體制度體系中處于現場執行層面,與本法其他條款形成嚴密銜接。
首先,與第十三條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相銜接。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登記建檔,將相關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本條禁止篡改、隱瞞、銷毀數據信息的規定,為重大危險源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保障。
其次,與第三十六條關于自動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監測預警系統的規定相銜接。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系統的裝備要求,本條規定了系統投用后的保護義務,確保系統能夠持續發揮安全保護功能,防止被有意或無意地屏蔽和破壞。
再次,與第三十七條關于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的規定相銜接。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本條則進一步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壞和干擾,二者共同構成安全設施從維護到保護的全鏈條制度。
此外,與第一百零一條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相銜接。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或者未保證處于適用狀態的,以及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施、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信息的,均可依法予以處罰。
五、 立法意義與實踐價值
本條的立法意義在于,它將通信報警裝置設置和設施保護要求從技術規范層面上升為法律強制義務,并為信息化監管背景下的數據真實性提供了法律保障。通信報警是事故發生后挽救生命的第一道防線,設施完整性是日常生產中預防事故的堅實屏障,數據真實性是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的基本前提。這三者共同構成了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防護的基石。
從實踐價值看,本條規定有助于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的兩個頑疾。一是“設施擺設”問題。過去一些企業雖然按規定設置了監控報警設施,但平時不加維護,事故發生時形同虛設;或者為了圖方便,隨意關閉報警器、屏蔽安全聯鎖。本條通過明確禁止干擾、破壞設施,將維護設施正常使用確立為企業的法定義務。二是“數據造假”問題。事故發生后篡改監控記錄、銷毀運行日志的行為,不僅妨礙事故調查,也破壞了社會誠信。本條通過明確禁止篡改、隱瞞、銷毀數據信息,為打擊此類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從更宏觀的視角看,本條體現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人”的因素的規范。再先進的監控報警設施,最終都需要人去操作和維護。如果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隨意關閉、破壞這些設施,或者事后篡改、銷毀相關數據,那么再好的制度設計也會落空。通過立法明確禁止這些行為,并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可以有效約束人的行為,確保技術裝備能夠真正發揮作用,為危險化學品安全構筑起堅實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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