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氣作業的性質認定
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北京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城市燃氣指的是作為能源供應城鎮生活、生產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人工煤氣。這些氣體均屬于易燃易爆氣體,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即高度危險作業。此種作業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人們還不能完全控制其物質屬性,雖然以及其謹慎的態度來經營,但仍然有很大造成人們的生命健康及財產損害的危險性。由此可見燃氣作業屬于高度危險作業。
二、法律上對高危作業的相關規定
(一)法律上對高危作業的歸責原則
我國立法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目的出發,對高度危險作業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所以,學說上也把無過錯責任原則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如現行《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后果的行為。它的構成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
2、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
3、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應適用無過錯責任,作業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主張免責。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律上對高危作業的舉證責任原則
由于高危作業的侵權行為屬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司法訴訟時采取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之所以稱倒置,原因在于這種對特定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承擔不僅在主體上發生了變化,而且在舉證責任所指向的客體上,也即證明對象上,也發生了性質上的變化。所倒置的舉證責任客體和正置情形下的舉證責任的客體,在事實的自身性質上恰好呈正反對立關系。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加害人要舉出證據證明是由于被害人的故意行為最終造成損害事實,才可免責。因此,受害人故意為高危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條件。
(三)法律上對高危作業侵權的賠償
眾所周知,由于高危作業具有很強的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危害程度即很嚴重。燃氣一旦發生泄漏、燃燒、爆炸,不僅將對使用者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而且燃氣經營企業也會付出巨大代價。
1、相關案例
(1)2004年7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區永樂東小區4樓4單元3號家中灶前膠管被老鼠咬破,范某早起發現漏氣后未關斷總截門隨即點燃燃氣熱水器準備洗澡,引爆泄露燃氣。本人燒傷,室內門窗等物品爆燃受損。后經訴訟,燃氣經營公司對其進行賠償。
(2)2004年12月26日,大興區雙河北里甲21樓1209號,因膠管過長推拉抽屜時經常刮蹭以至脫落,導致漏氣后爆燃,1人燒傷。后經訴訟,燃氣經營公司對其進行賠償。
就以上兩起案件來看,都是由于用戶使用不當造成的燃氣安全事故。但是,最終燃氣經營企業還是不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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