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內容
為了有效地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內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辦事。
(1)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
(3)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切實保證。
(三)社會主義法的體系
法的體系亦稱法律體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任何一個國家的各種現行法律規范,雖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不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經濟基礎上,反映同一階級意志,受共同的原則指導,具有內在的協調一致性,從而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在社會主義法的統一體系中,各種法律規范因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不同,而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如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等。在各個法律部門內部或者幾個法的部門之間,又包括各種法律制度。制度與制度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既存在差別,又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于是形成內在一致的統一體。這就經常表現為不同的、相對獨立的法的體系,如母體系和子體系、國家法律體系和部門法律體系,等等。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子體系,安全生產立法是社會主義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社會主義法的適用
法的適用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范的活動;另一層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其職權范圍將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事項的活動。我國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負有法律適用職權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它們依法享有實施法律和法律責任追究的權力。
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原則主要有3個:
1.法律適用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節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
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產立法的涵義
1.安全生產的涵義
安全生產是指通過人一機一環境三者的和諧運作,使社會生產活動中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于有效控制的狀態。
2.安全生產立法的涵義
立法有兩層含義,廣義的立法泛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其他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法律的活動。狹義的立法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法規、法令、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與“法規”同義。如經濟立法特指國家制定的有關經濟管理方面的法規。
安全生產立法亦有兩層含義,一是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二是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立法在實踐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產事故頻繁,死傷眾多,不僅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且損害了黨、政府和我國改革開放的形象。導致我國安全生產水平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層次的,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現在:
一是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
二是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待依法規范。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大量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比重增加。在我國社會生產力總體水平比較低下的條件下,這些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著生產安全條件差、安全技術裝備陳舊落后、安全投入少、企業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安全管理混亂、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多的嚴重問題。
三是綜合性的安全生產立法滯后。
四是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后,沒有依法確立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監管的長效機制。
五是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
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
以《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安全生產立法進人了全面發展的新階段。尤其是《安全生產法》的出臺,對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激發全社會對公民生命權的珍視和保護,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識,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必將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1.《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2.《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3.《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5.《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
6.《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7.《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
8.《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的需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社會經濟活動日趨活躍和復雜,各種經濟成分、企業組織形式趨向多樣化,生產經營單位已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為主,變為國有企業、股份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并存。這些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條件千差萬別,安全生產工作出現了許多復雜的情況,存在著5個突出問題:
一是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增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違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嚴厲的處罰依據。相當多的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數老板“要自己的錢,不要別人的命”,違法生產經營或者知法犯法,導致事故不斷,死傷眾多。
二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缺乏法律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不能做到預防為主,嚴格管理;事故隱患大量存在,一觸即發。
三是安全投人嚴重不足,企業安全技術裝備老化、落后,帶病運轉,安全性能下降,抗災能力差,不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抗御事故災害。據初步統計。目前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賬就高達40多億元。民營企業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沒有。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門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工作不到位,熟視無睹,疏于監管。有的官員甚至與企業相互勾結,搞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民營企業老板違法生產經營“開綠燈”。
五是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原則、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規范化,許多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無法可依。
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條件、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作業現場和安全設備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規范,使生產經營單位明確應當怎樣確保安全生產以及安全生產違法的后果。
3.它是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