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一條的第二層含義是:“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中都講了一些千真萬確的大實話,千篇一律,可謂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制度,但可操作性如何?例如:“進入作業場所戴好必備的防護用品”。這句話一點沒錯,但并未說明戴什么樣的防護用品,如何檢驗防護用品的有效性,如何正確配戴?并未給出答案。這樣的安全制度、規程讓操作人員如何來執行呢?能否起到指導安全操作的作用呢?就拿戴安全帽來說,很多人知道在哪些場合應該戴,但不知怎么戴,所以要求安全操作規程中應該寫明具體的戴法,首先應正戴安全帽,不能歪戴、反戴;第二應將內襯圓周大小調節到對頭部稍有約束感,但不難受的程度,以不系下頜帶低頭時安全帽不脫落為宜;第三必須系好下頜帶,下頜帶應貼緊下頜,松緊以下頜有約束感,但不難受為宜。這個例子充分說明,首先要保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可操作性,其次,才能要求員工“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二十一條的第三層含義是“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是不是經過了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就具備了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呢?不是的。一個人通過培訓講師的描述,就可以達到完全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這是不可能的。舉個例子,就拿大學生來說,要想掌握一個解題方法,不僅要聽教授的講課,還要通過一定的、有針對性的練習題的練習、檢驗,才能保證所學理論知識的掌握。何況我們的工人還不一定都有大學生的基礎啊!所以,要想達到“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不僅要掌握正常狀況下的操作,還應掌握非正常狀態時的應急處理方案,方能做到安全發展。
??????? 再看看單位負責人的培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到底應該“會”干什么?“能”干什么? “可”干什么呢?
??????? 雖然《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在這方面盡管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但并未執行到位,存在培訓走過場,考核走形式的現象,只要把培訓費如數一交就可以拿到需要的培訓證。導致主要負責人相關知識的欠缺,無知無畏、違章指揮,一味追逐利潤,“要錢不要命”,自豪地把自己違規冒險追逐到的“利益”,當做炫耀的資本,客觀上助長了其麻痹與僥幸心理,把遵章守紀者當做“教條主義”的典范予以嘲諷,無視國法,無視政府監管,無視職工的生命健康,不注重安全投入,懷有僥幸心理,認為出事的機率較小,以致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令人痛心疾首。
??????? 通過以上分析,就可看出目前的培訓還無法成為安全發展的第一道防火墻,培訓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培訓工作需要扎扎實實的去做,來不得半點含糊,不管是企業負責人,還是安全管理干部,還是一線的操作員工,不論是培訓者還是被培訓者,都必須充分認識培訓的深遠含義,這要求政府監管部門、培訓機構和企業共同重視培訓的作用,扎扎實實做好各級培訓工作,把培訓從“走過場”當作“上戰場”,讓培訓真正起到安全發展的第一道防火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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