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是調查取證時詢問內容要全面。辦理消防產品行政案件,被詢問對象主要是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的負責人、使用單位負責人或采購人、陪同抽樣人和安裝負責人等知情人員。要問明消防產品市場準入的證明資料名稱、編號、時間、制作機關,產品的規格、外觀特征、材質,供貨合同簽訂情況、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經過、經手人、合同中的數量、單價、總價、供貨時間、質量要求、與抽樣產品同批次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以及違法所得等;對使用單位知情人員除問明合同簽訂情況外,還應問明使用建筑的基本情況以及到貨、抽檢和安裝具體情況。包括到貨的時間、形式、是否進行進貨檢驗,實到產品的數量、外觀、規格、存放方式、貨款給付情況、抽樣的位置、與抽樣位置同批次產品的數量及安裝情況等。
??? 四是要牢固強化證據意識。證據的收集保全對于消防產品違法行為的及時有效查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參與消防產品違法行為查處的消防執法人員要迅速、全面、準確、深入地收集和掌握消防產品違法行為中的各種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就規定了公安消防機構在處理消防行政案件中,要做到定性準確、運用法律無誤,就必須掌握充分的事實材料,做到情況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消防機構具體辦理行政案件,會用到證據的種類主要有七種:(1)物證。物證以其外型特征、所處位置或者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由于物證的證明力強,而且具有不可替換性和穩定性,所以對物證的收集工作就必須主動、及時進行;(2)書證。書證是以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材料。合同、數據資料、圖表等載體只要載明與消防行政案件有關的信息,就可以作為書證使用;(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調查人員所作的陳述。依照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4)當事人陳述。是指同案件有切身利害關系的人就案件有關事實所作的陳述。針對當事人的陳述,執法人員應該綜合其他證據進行分析,查證屬實作為定案依據;(5)勘驗筆錄。是勘查人員對現場存在的與案件有關的一切客觀事實的記錄,現場勘驗筆錄是一項記錄現場勘查客觀事實的材料,不得加入勘驗人員的主觀的判斷和推測;(6)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接受委托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結論;(7)視聽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訴證據規定》)第12條的規定,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應屬于視聽資料的范疇。《行訴證據規定》第64條也明確指出:"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或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從而確認了電子證據在訴訟中的合法地位。因此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作為我國法律認可的證據之一而被公安消防機構執法監督所采納是完全可行并且合法的。常見的電子證據分為三類:一是電子通訊中的電子證據,如電報、電話、傳真資料。二是封閉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證據,如單位內部局域網中的電子文件、數據庫等。三是開放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證據,如因特網中的電子郵件、電子公告板、電子聊天資料等。要求消防執法人員在收集、運用此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把好程序關、技術關,使之能原原本本的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具體在消防產品違法行為可處中應收集的證據有:抽樣任務通知書,抽查抽樣單,樣品確認書,檢驗報告,消防產品的影印或錄像資料,供銷合同,銷售發票或者到貨單,證明產品批次的證據,證明違法所得的證據,當事人、證人筆錄和身份證明,證明生產、銷售單位法人資格的證據,其它應當收集的證據。
??? 五是要把握消防產品違法處罰量罰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該條是關于對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規定。這里的"違反本法的規定", 是指違反《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修正案)》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是指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是指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 是指沒收所生產、銷售的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所得。" 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 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 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內選擇較重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方式下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幅度較高的限額進行處罰。如:對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的,在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的同時,還可以給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較高倍數的罰款處罰。《消防法》第51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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