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一)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二)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第四章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條 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共同負責。
中央管理企業的風險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后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第十二條 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三條 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并經過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適用的稅務處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十五條 每年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年度本地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企業集團,其內部分公司、車間屬于規定范圍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5]918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