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和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施工方案、工作環境、季節特點、工程特點和施工工人員素質等情況,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要向施工班組作文字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技術、措施應在實施作業前由措施編制部門的有關人員向實施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部門應及時向會簽部門及實施單位傳遞措施文件,收發措施文件的雙方簽證并保存文本及收發記錄。
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調度部門組織落實,實施作業的單位負責執行。執行過程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執行結果由措施編制部門組織相關部? 門和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參加驗收的人員應在驗收記錄上簽證。
第十五條 屬于報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審查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執行后的驗收,必須邀請監理單位派人參加并在驗收記錄上簽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后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形成的安全防護設施,應經常進行檢查,保持有效狀態。遇有損毀、失靈、變形等情況應及時進行維護或更還。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狀態,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或作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條 各項目工程部負責所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當生產需要臨時變動防護設施時,作業單位必須首先向有關部門報告,經過允許方可變動,并負責防護設施的恢復。
第十九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變動、恢復情況,應做好相應的記錄工作并予以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檢查、驗收及其它相關記錄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費用單位和各協作隊伍。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局安監辦。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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