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獎勵
第七條? 工程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對局屬個單位進行一次安全工作考核,作出安全生產優秀、良好、達標、未達標的評定,同時對該單位的行政正職和有關領導及安全部門的負責人的工作作出評價。
第八條? 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項目部),工程局給予表彰并授予證書,對單位或項目部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獎勵,由工程局一次性給予30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對主管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門的人員的獎勵由各單位按照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獎勵額度的80%和50%予以兌現。
第九條? 對連續兩年實現安全文明生產、成績優異的單位,工程局將向集團公司予以推薦表彰。
第十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生產單位領導,安全人員和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的表彰或嘉獎。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及職業病防治工作上作出成績的。
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方面提出建議,并在實踐中卓有成效的。
3、排除事故隱患或搶險有功,使企業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或減輕損失的。
4、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糾正違反勞動安全紀律,堅持安全文明生產成績顯著的。
第十一條? 在特殊情況下對個別有功人員的獎勵決定,資金數額由工程局黨政領導或分管副局級領導作出外,工程局每年組織一次全局性安全生產評比活動,獎勵指數及標準為: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1000人以上的單位4-6名,1000人以下的單位3-4名,不足500人的單位1-2名,標準為300元/人。
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全局4-6個/年度,標準3000元至5000元。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全局20-30個/年度,標準1000元至3000元。
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全局30-50個/年度,標準5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條? 成績特別突出的個人,工程局將向集團公司推薦表彰。
第十三條? 各單位、項目部都要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落實獎勵基金。其獎金總數可在結算人工費中按1-3%提取(土建工程取上限、安裝工程取下限),劃歸安全部門用于本單位或項目經常性的安全考評和年終安全生產工作的獎勵。
第十四條? 工程局年度安全科長會議上對全局安全監察員的工作做出考核評定,對合格以上的安全監察員予以一次性200元至500元的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被集團公司評為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項目部),對單位或項目部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獎勵,由工程局一次性給予10000元以內的獎勵,
第十六條? 被集團公司或省級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由工程局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國家和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工。
各單位、項目部應按本規定精神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組織實施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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