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型金屬結構、機電設備運輸、大型施工設備安裝與拆除施工;
5、高處臨空、高處臨水和高邊坡施工;
6、兩層以上交叉和系統性電氣作業;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對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和執行
第七條安全技術措施應遵循“三同步”的原則,即:安全技術措施應與施工技術措施同步編制、同步交底、同步實施。
第八條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后,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第九條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調度部門組織落實,實施作業的單位負責執行,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條對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后的結果,應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第十一條報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同時邀請監理單位人員參加驗收。
第四章安全技術措施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后,應經常檢查,保持其有效。
第十三條需要修改安全技術措施時,作業單位應向有關部門報告,由原編制部門重新修訂、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安全技術措施文件、檢查、驗收及其它相關記錄應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鼓勵推廣應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鼓勵創新安全技術,不斷促進安全技術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
第十六條違背本辦法規定,造成事故和損失的,依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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