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 2、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
??????? 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和謊報重要情節。
??????? 第二十九條 發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 第三十條 以上所列發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2000元,記過處分扣500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
??????? 第五章 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定
??????? 第三十一條 事故及時匯報規定
??????? 1、部門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
??????? 2、在正常上班時發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 第三十二條 “說清楚”制度
??????? 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考核
??????? 由于現場安全監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
??????? 第三十四條 月度事故疊加考核
??????? 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發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
??????? 第三十五條 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 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
??????? 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
???????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劃分規定
??????? 1、由于下列原因發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
??????? 1)違章指揮。
??????? 2)對已經發現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 3)發生由于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 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 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行為不制止。
??????? 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生由于違章作業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
??????? 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 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生。
??????? 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
??????? 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 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
??????? 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生。
??????? 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
??????? 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
??????? 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
??????? 3、由于簽發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
???????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 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監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
???????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
??????? 7、凡分配未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
??????? 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
??????? 9、由于工作監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護人不認真進行監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護人負直接責任。
??????? 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
??????? 11、違反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
??????? 12、違反行業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或違反使用范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
??????? 13、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
???????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
???????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
???????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
???????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
??????? 第四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發電公司。
???????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某發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
??????? 第四十五條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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