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在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規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關于對外發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對外發包工程和各單位需要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 第二章 外包工程發包的安全管理
??????? 第3條 外包工程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工程發包的管理規定,嚴格履行合同手續,
??????? 第4條 應選擇具備足夠施工能力且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發包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應對工程承包單位進行法定經營資格和工程施工資質的審查。
??????? 第5條 外包工程發包前,應由公司安全監察處對承包單位(含潛在的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單位發包工程。
??????? 對于經常合作的承包單位,其安全資質審查結果在一年時間內有效。一年后若需繼續向其發包工程,應由公司安全監察部進行安全資質復審。
??????? 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作為承包單位時,可免于安全資質審查,但必須簽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協議。
??????? 第6條 外包工程應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均應簽訂安全協議,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協議應由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合同方可簽訂。
??????? 第7條 外包工程應實行安全施工保證金辦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條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證金。承包單位在施工中如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保證金;發生其它事故或發現嚴重違章作業行為,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安全保證金的返還必須經安監處審核簽字方可返還。
??????? 第8條 公司安全監察處應將外包工程納入安全監察范圍。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等情況,可以當即予以糾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發現嚴重違章情況,應及時向工程發、承包雙方進行通報,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罰意見,并監督實施。
??????? 第9條 對于管理混亂或發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單位,一年內不得向其發包工程。連續發生兩次的,不得繼續向其發包。
??????? 第10條 凡上級和本公司規定不得發包的工程(勞務)一律不得對外發包。
??????? 第三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的安全資質
??????? 第11條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以下安全資質:
??????? ①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應的經營許可范圍;
??????? ②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許可證”等,且安全許可范圍滿足工程等級要求;
???????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記錄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 ④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技術素質符合工程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 ⑤備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用具;
??????? ⑥備有工程施工必須的試驗、測量設備以及儀器儀表,備有一定的周轉器材和備品備件;
???????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網絡和安全監督網絡,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應設兼職安全員。
??????? 第四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 第12條 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
??????? 第13條 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施工“四措一案”,經發包單位審查后貫徹實施。
??????? 第14條 工程開工前,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施工“三措”,并對現場施工安全負責。
??????? 第15條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發包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值班人員的同意。
??????? 第16條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 第17條 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對特種作業的工作應派出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
??????? 第18條 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監督和指導,施工企業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發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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