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
??????? 第九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生產、儲存、經營、購買、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嚴格履行審核、審批制度。
??????? 第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申報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和有關防火資料,應當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
?????? 第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請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審核其主管部門的證明以及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船舶運輸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準確、有效,然后決定辦理或者不辦理準運手續。
?????? 第十二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商業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單位申請變更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數量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監督
???????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施工、驗收,應當按照普遍審查、重點審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建設和設計單位申報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和防火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查。重點工程應當于三十日內、一般工程應當于二十日內審核完畢,并填發《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未經防火審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變防火設計的工程,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整改,并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
???????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重點工程應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并于驗收后十五日內向建筑單位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
第五章 消防產品質量監督
???????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進行驗證檢查,并對其產品實行抽樣檢測。
???????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請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應當在接到《生產消防產品申報表》、《維修消防產品申報表》和有關技術資料后三十日內,對其生產技術條件(含檢測手段)、質量保障體系以及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并填發《生產消防產品審核意見書》、《維修消防產品審核意見書》。
???????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進口的消防產品,應當登記注冊,審查進口手續并送省級以上消防產品檢測中心復檢,經復檢合格后,于五日內填發《消防產品安裝使用意見書》。
??????? 第二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現消防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時,按照監督管理權限向有關生產、維修、銷售單位填發《消防產品質量整改通知書》,并監督這些單位停止生產、維修、銷售不合格產品。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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