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小組是在公司管理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責任單位。由公司各部門熱心消防安全工作、經過必要消防安全培訓的同事組成。是經過公司授權,負責公司日常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即公司的義務消防隊。
2、公司為安全小組配備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消防水槍、水帶,應急手電、急救箱等相應的消防器材與裝備用于消防安全工作。
3、每位安全小組及公司員工必須熟悉消防的基本常識,防火、滅火基本常識,熟悉商場的消防通道、重點部位,熟悉商場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功能與分布狀況,熟悉掌握公司配置的各種消防設施、器材。
4、安全小組全體成員應該根據總部的要求,按照大區的布置,每月安排一次訓練和消防知識的業務學習,并達到公司規定的標準。
5、公司應充分利用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檢查和操作訓練,提高每一位同事的實際操作技能。積極同當地消防部門取得聯系,安排安全小組成員接受消防滅火技能和專業知識培訓。并以知識競賽、問卷等方式定期舉行消防、安全知識考核并予以一定的獎懲。
五、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1、公司的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小組統一配置并立檔保管。
2、安全小組應該按照風險控制報告的要求每月按時巡視消防設施、器材,將有關設施、器材在相應登記表登記并記錄于消防及安全設施檢查匯總。
3、滅火設施器材所在區域應該按照公司制度劃出醒目的黃線。
4、嚴格遵守黃線原則(即黃線區域禁止擺放除確定位置的消防設施、器材外的任何物品)。
5、未經授權、任何部門與個人不得擅自挪用、移動消防滅火器材。
6、消防設施、器材使用后因立即補充。
7、對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消防設施、器材損壞的,依照公司政策、消防安全獎懲制度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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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發生火災意外事故的部門,應該第一時間向當班管理層匯報并認真分析、處理;任何事故,無論大小部門當班人員均應會同當班管理層進行現場分析、處理,呈報安全隊長、店長及總部。
2、對事故責任部門、責任人,依照公司的相關制度予以處理,已構成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3、每一起事故發生后,安全小組均應以各種形式在每天、每周的員工例會、管理層例會及安全小組例會上進行討論,并將針對同類問題制定有效的防范、改進措施進行分享。同時進行全面清查,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七、倉庫防火制度
1、庫區內嚴禁煙火和使用電爐等電熱器具,閑雜人員不準進入庫區。
2、嚴格執行物品出入和人員出入的登記管理及檢查制度。
3、物品堆放整齊,遵守倉庫保管的“五距”規定(貨物與房頂間的距離0.5M,與墻壁間的距離0.5M,與燈(照明設備)間的距離1.0M,堆碼間的距離0.5----0.8M,通道的寬距2.0-----1.5M),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
4、不同性質、撲救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分庫分類存放,做到標志醒目。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存放,不能與其他商品混放。
5、配置的消防器材,不準挪用損壞,做好維護保養,并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6、倉庫保管員、庫工在工作中必須認真負責,經常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火險隱患,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
7、配送中心庫房內的主通道寬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暢通。
8、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設備,所有線路和燈頭都應安裝在庫房通道上方,與商品保持一定的距離。消防噴淋頭距商品必須大于50CM。
9、倉庫中不能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電烙鐵等,使用的燈泡不能超過60W。
10、庫房中所設臨時電線的保存時間不能超過兩星期。
八、動火用電制度
1、集團內任何部門、任何連鎖店動用明火、使用電爐、電熱器具、安裝臨時電線等都必須向集團消防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動火用電審批表》,待批準后才能施工或使用。
2、動火作業必須明確操作人、指揮人、監護人,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動火申請需動火部門與施工負責人共同填寫,并擔任現場監護。
3、動火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操作規程,嚴禁無證動火,嚴禁違章指揮,盲目蠻干。
4、動火前必須消除周圍和上下部位的易燃物,或用阻燃材料隔開,備好滅火器材,動火后清理現場,不留火種和險情,做到萬無一失。
5、在商場內任何場地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熬煉等明火,須經過安全部、行政物業部同意批準,領取《動用明火證》后方可施工。安全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用明火證》。
6、安全部在審核動用明火申請時,必須到動明火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必須在一切滅火措施齊全后,方可簽發《動用明火證》。簽發后,必須及時告知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人員。包括:動火時間、動火地點、動用明火種類等。
7、動用明火的施工單位要確定現場的看護人、看護范圍,有防火措施,并配備滅火器材。
8、任何施工部門和個人不得指派無電焊、氣焊操作證的人員進行電氣焊割作業。電、氣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有正式電、氣焊工操作證,方可進行焊割作業。
9、進行電焊、氣焊、使用噴燈時,要選擇安全地點,在現場動用明火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環境。動用明火現場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干凈,如不能清除時,應勤澆水、設接火盆,遮隔或其他安全措施,加以防護,以確保安全。無關人員要遠離焊接現場,高空作業更要專人守護現場以避免其他人員誤入操作區域。
10、電氣焊在焊割時,要對割、焊工具進行全面檢查,嚴禁使用有故障和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乙炔壓罐的回火裝置及膠皮遇冷凍結時,只能用熱水或蒸汽解凍,嚴禁使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屬敲打。
11、要加強巡視,嚴禁將乙炔罐、氧氣瓶放在焊割下面,焊割的地點與可燃物的水平距離一般為8M,最少不得小于5M,以保持明火與可燃物之間的安全距離,焊割作業現場與乙炔罐,氧氣瓶之間距離不得小于10M。
12、焊接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放在隔熱板地點,焊割作業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氣源、電源,仔細收拾現場,確認無煙火復燃后方可離開。在一些隱患場所、防火重點部位焊割操作完成后半小時內應反復檢查,以防發生火情,火險。
13、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貨架電纜上。必須設立專用的接地線。
14、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計算機房間、程控電話機房、消防控制中心、配電房、煤氣表室等貴重儀器房間、倉庫穿過。嚴禁氧氣瓶、導管、電線等接觸油脂或沾油的物品。
15、嚴禁在有蒸汽、可燃氣體或具有爆炸物品的場所進行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距離。
16、對裝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進行焊割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操作程序進行清洗。未徹底洗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17、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方位,同地點、同時間上下或交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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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的消防器材和設備由總部安全保衛部統一配置和管理,具體落實到專人保管并填寫《消防負責人標貼》,在《消防器材負責人表》上做好登記,制定消器材分布圖及各種消防臺帳。
2、定期檢查和測試消防水系統、火災報警系統、排煙系統和滅火器等消防設備。
3、各部門、柜組對轄區內的消防設施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破漏等現象及時報消防職能部門。
4、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到定人、定點、定數量品種,一旦使用后必須及時補齊。
5、消火栓、滅火器前、安全通道內、疏散標志前不準堆放物品、遮蓋,不準埋壓、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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