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23號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34號令《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精神,結合公司“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規定及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根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九條“礦山企業應當每月對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考核”的規定,公司制定領導帶班下井考核辦法。
二、考核范圍及次數:按總公司、分公司下井計劃進行考核。
三、分公司每月21日將分公司和總公司領導下井帶班次數上報公司安全部和企管部,由企管部進行獎罰考核。
四、考核內容及處理:
1、分公司領導、總公司領導未按計劃和規定次數完成下井帶班作業,缺一次罰款1000元。第一次領導未下井帶班進行罰款處理,第二次降職處理。
2、發現領導下井帶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按公司“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及相關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3、如發現下井帶班領導有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未與工人同時上下井的,給予罰款1000元,并進行嚴重警告或停職處理。
4、分公司未按要求在井口公示領導帶班下井作業計劃和帶班作業計劃完成情況的,對分公司經理罰款500元。
5、未按要求建立領導帶班下井管理檔案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罰款500元。
6、下井帶班領導每班次給予30元補助費,作為下井帶班獎勵。公司領導補助30元,包括班中餐費用在內。
五、監督檢查
1、總公司、分公司要對各級領導帶班下井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必須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2、工人發現領導未帶班下井,有權舉報,一經查實給予獎勵1000元,舉報電話 xxxxxxxx。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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