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鉆工區技術員是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工區在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并依法經過培訓。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做好本單位的技術工作。
第2條 模范的遵守礦規,礦紀及各項規章制度,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認真組織和監督安全生產。
第3條 根據規程及有關規定,技術文件,施工現場情況,認真編制,及時修訂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并嚴格按照《規程》編制,審核,監督,貫徹管理制度的執行。
第4條 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隨時解決現場出現的技術問題,及時向工區及上級技術管理部門提出本單位存在的技術問題及合理化建議。
第5條 主要負責本工區的技術工作,及時編制,修訂作業規程。做好本單位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除正常執行作業規程的貫徹考核外,要經常組織本單位各工種進行多種形式的業務學習,認真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礦組織的各種類型的技術培訓。
第6條 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善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倡革新,推動技術管理升級,同時注重自身業務提高。
第7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8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9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處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0條 按時完成各項臨時性任務。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2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4條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1、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2、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3、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班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7條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8條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9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因技術原因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工區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技術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1 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本工區的技術工作,對作業規程的編制,修訂負主要責任。
第23 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