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供應站是礦井各類生產物資的供應、管理部門,對礦井各類生產物資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工作負責。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負責建立健全倉庫保管責任制,并監督實施。嚴格執行礦制定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第3條 做好礦井安全生產和建設物資的入庫、倉儲管理發放工作,對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4條 負責保證礦井正常安全生產及救災物資儲存供應工作。
第5條 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及時編制常用物資計劃,對各單位上報的非常用物資計劃及時匯總,并將所有計劃經領導審批后上報物流中心。
第6條 根據常用物資和非常用物資計劃認真核對庫存,避免積壓浪費現象。
第7條 根據各類材料的不同特性,滿足具備相應保管的庫房環境,合理進行庫區分布,便于保管保養,確保庫存物資的倉儲安全和質量性能穩定。
第8條 做好各類材料的倉儲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對入庫物資的質量、數量檢查驗收,防止不合格物資入庫或出現帳、物不符現象,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第9條 負責搞好“四防”工作和場所的安全管理,要有針對性的制定災害預防措施,始終保持“四防”設施的完好。
第10條 積極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搞好工作人員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技術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建立健全倉庫保管責任制,并監督實施和執行礦制定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規章制度,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做好礦井安全生產和建設物資的入庫、倉儲管理發放工作,出現錯誤的,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匯總并上報礦井物資采購計劃的,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及時編制各類物資材料庫存報表、消耗報表,物資供應站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認真核對庫存導致礦用物資出現大量積壓浪費現象,或因常用物資供應不及時影響正常生產的,物資供應站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庫房管理混亂,物資歸類不規范,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做好各類材料的倉儲管理工作,出現不合格物資入庫或出現帳、物不符現象,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作好“四防”工作和場所的安全管理,發生火災、失竊等事故,物資供應站負直接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