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監區是礦井安全生產的重要部門 ,負責礦井機電設備的安裝、使用、拆除、改造、維修和管理工作。
一、部門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文件。
第2條 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檢查落實制度的執行情況,力爭杜絕機電事故發生
第3條 落實監區各項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4條 充分調動干警職工的積極性,保證監區所轄機電設備的安裝、撤除、維修保養和運轉等工作順利進行。
第5條 加強干警職工和犯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好安全活動日,對出現的機電事故及人身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責任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6條 加強要害場所消防器材管理。
第7條 加強礦井供電管理,確保礦井供電安全。
第8條 落實本監區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9條 負責轄區內變電所、高壓纜線、礦燈房、配電點的安全運行及使用維護管理工作。
第10條 監督落實檢修制度。
第11條 落實本監區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評估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文件的,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檢查落實制度的執行情況的,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落實監區各項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保證監區所轄機電設備的安裝、撤除、維修保養和運轉等工作順利進行,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出現的機電事故及人身事故未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追查、分析的,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管理好要害場所消防器材、防洪設備的,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供電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證礦井供電安全的,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落實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評估工作的,機電監區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轄區內變電所、高壓纜線、礦燈房、配電點等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機電監區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