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主任領導下,根據礦井生產作業計劃,嚴格按“三大規程”協調礦井均衡生產,對本班(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掌握當班礦井生產作業地點、實際出勤人數和安全生產情況。深入生產現場,狠反“三違”。
第4條 做好自保、聯保及互保工作。掌握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和避災路線,當礦井發生重大災害或事故時,按照事故匯報程序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在礦領導和值班領導的指揮下,協助主任組織并參與搶救工作。
第5條 做好上傳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上級的調度通報,指令要及時準確無誤的向有關單位傳達落實;對基層單位反映的安全隱患,及時解決,對于重大隱患,及時向領導匯報。
第6條 負責監督檢查本班(組)人員安全生產執行情況,并負責本班(組)當班調度工作的各項記錄,確保記錄清晰無誤,為礦、室領導提供可靠、詳實的資料。
第7條 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安全素質和業務技能水平。
第8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帶領本班(組)人員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調度班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干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調度班長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的資料。
第11條 調度班(組)長對本班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當班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調度班長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本班中發生對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調度班長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