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科監測檢查人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安全監測檢查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礦井通防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4條 深入現場,檢查通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通防設施的管理情況,排查通防安全隱患,現場組織處理。
第5條 熟悉礦井通風系統,負責檢查所管轄范圍內的“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第6條 參與質量標準化達標檢查和通防工程質量驗收,發現安全隱患,有權安排處理。
第7條 按時參加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條 工作中杜絕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現場安全隱患未及時組織處理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認真檢查通風設施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因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事故或損失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時參加技能培訓,監測人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監測人員警告處分;造成
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監測人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監測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 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