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機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沒機的操作、維護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機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4條 必須熟悉采煤機的結構、原理、性能。達到會操作、會保養、會維護。
第5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采煤機日常保養制度,每班開始工作以前,必須對煤機及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
第6條 負責采煤機運行的監護工作,發現異常立即停機閉鎖并處理。
第7條 實時對回采工作面頂、底板進行監控,合理控制采煤機的運行速度。
第8條 必須堅守崗位,精心操作,與相關崗位人員密切配合。
第9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熟悉采煤機的結構、性能、原理,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采煤機日常保養制度,未對采煤機及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全面檢查,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對采煤機運行進行監護工作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對回采工作面頂、底板進行監控,合理控制采煤機運行,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由于責任心不強、脫崗離崗、操作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工作中未持證上崗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機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