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主任的領導下,認真宣傳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精神,嚴格遵守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
第2條 加強安全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服務和服從于安全生產。
第3條 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執行領導指示不拖沓,對安全方面的指示、命令,及時按性質要求傳達到基層。
第4條 負責起草行政下發的安全意見、報告和總結等;負責承辦以行政名義召開的各類安全會議,做好會議通知、會務準備,并做好記錄。及時整理安全工作會議紀要,對會議的決議及時下達,并認真檢查和催辦,確保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5條 轉變工作作風,經常深入基層區隊和生產現場,搞好安全信息調研,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
第6條 積極參加各類安全會議和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了解和掌握公司行政關于安全工作的各類指示,并認真做好記錄。
第7條 提高保密意識,遵守保密制度,嚴禁失、泄密現象發生。
第8條 加強辦公室的安全用電、防火、防盜工作,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第9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未履行崗位職責,不服從安全管理;對安全隱患不匯報、不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失職、失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礦有關管理制度追究本人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