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
第二條 指導煤礦加強對安全人員的考核,確保安全人員的素質達到要求。
第三條 指導煤礦編制年度全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計劃,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負責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技能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五條 負責制定安全生產方面的獎勵政策,以有效地激勵政策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六條 負責做好生產單位人員調配工作,優化人員結構,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
第七條 認真做好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責對本部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上級匯報。
第八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部門的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九條 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對事故責任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做好工傷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負責本部門的防火防盜工作,保證資產的完整。
第十二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