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管理人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本單位的材料供應和核算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安全生產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
第2條 負責全監區的材料領取、發放和管理的工作。對小倉庫的庫存材料要做到數量清、狀態明。領取、發放材料要有記錄,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3條 增強責任心,做到物盡所用,杜絕浪費。
第4條 深入現場,及時掌握井下各種材料的使用情況。
第5條 及時向監區提交本月的材料計劃。
第6條 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的,材料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并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8條 對分管材料庫了解不清,造成因缺少材料影響監區生產的,監區材料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為能做好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浪費的,監區材料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能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監區材料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