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我礦井下工程開工、復工和竣工驗收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制定本辦法。
一、我礦井下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實行開工許可證制度。
二、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根據開工前準備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調度室提出開工申請,由調度室組織有關科室、施工單位對工程開工前施工準備情況進行驗收,符合開工條件的由調度室發放經礦長簽發的開工許可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施工單位必須有經有關部門會審、總工程師簽批的施工作業規程或者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作業規程或者安全技術措施,開工前必須向所有參加施工的人員進行貫徹傳達,并有貫徹、考核記錄;
3、施工所需安全設施必須符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要求,做到齊全、靈敏、可靠;
4、供電、通防、監控、運輸等系統必須具備安全施工要求;
5、施工所需設備、工具、物料必須齊全;
6、其他具體要求。
三、井下工程竣工后,必須經過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四、我礦成立由礦長任組長,分管副礦長任副組長,調度、機電、技術、通防、監控、安全、企管等生產職能科室有關人員為成員的工程竣工驗收小組,負責對井下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向調度室提出驗收申請,由調度室召集工程竣工驗收小組和移交單位對竣工工程的安全設施、工程質量、使用功能和條件等進行嚴格驗收。
六、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后,由參加驗收的負責人及成員簽字,實行誰簽字誰負責制度。驗收中存在的問題由工程竣工驗收小組組長簽發整改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施工單位提請復驗申請,由工程竣工驗收小組進行復驗。驗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單位管理。
七、責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項目,復工時按單位工程開工程序辦理。
八、工程開工、復工和竣工驗收應有記錄,并有調度室存檔,竣工驗收記錄應同時交生產技術科存檔。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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