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條 提升信號聲光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條 把鉤工不及時拉井口安全門、罐簾的,對把鉤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條 斜井(巷)運輸的地滾(架繩輪)不按規定裝設的、地滾(架繩輪)損壞(不轉)的,對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條 電瓶車的電瓶充電時未旋開蓋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條 用礦車頂撞風門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條 用絞車拉空鉤頭無人牽鉤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條 在斜井(巷)中用機械(電絞、電瓶車)牽引拿道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條 礦車(吊桶、箕斗)裝矸石(土、砂、石)滿度超過規定的、不完好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條 絞車運行前不認真檢查的、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井下與井口(井口與絞車房)未裝直通電話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條 天輪軸瓦未按規定加油的、加油記錄不真實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條 雙吊桶提升時同時打開井蓋門的,對信號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條 提升絞車液壓站各電磁閥(蓄能器)動作不靈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確的、油量不足的、油質不符合標準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井架二平臺(翻矸口)周圍沒有圍欄和檔板的、安裝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80元。
第七章 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井下低壓供電不安裝使用檢漏保護裝置的、甩掉不用的、試驗不動作的、不按要求試驗和記錄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井下防爆電器設備未經防爆設備檢查員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合格的、沒有入井許可證而入井使用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井下電器設備短路(過負荷、欠壓)等保護裝置不按規定進行整定的、擅自調整電氣設備保護整定值的,對責任人、班長、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井下電器設備失爆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條 井下接線不符合規定的、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條 機械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傳動部分(靠背輪、鏈輪、皮帶、齒輪等)沒有護罩或護欄的,對班長、機電隊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條 非專職人員擅自操作電氣(器)設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條 操作高壓電器設備沒有使用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膠墊)的、絕緣用具失效的,對當事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放不符合規定礦燈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規定做稱重和氣密性試驗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井下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條 使用保險絲(片、管)或熔斷器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條 井下使用電氣焊(割、噴燈焊)沒編制專項措施的、沒按規定報批的、不執行措施的,對當事人、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條 井下帶電作業(檢修、搬遷機電設備)的、強行送電的、未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條 用饋線作為動力線的、用于移動用電器電源線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條 穩車的地腳螺栓不符合規定的、未安裝閘閉鎖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條 活塞式壓風機無斷水(潤滑油欠壓、超溫、超壓)保護的、保護失效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條 活塞式壓風機安全閥未定期試驗的、試驗記錄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條 風包無釋壓閥的、釋壓閥失效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條 鋼筋切斷機工作時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鋼筋頭或雜物的、切斷機未正常運轉切料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條 在鋼筋彎曲機作業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站人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條 使用圓盤鋸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操作人員站在或面對鋸片離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鋸片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條 井下電器設備接地系統不符合規定的、沒按規定設局部接地的,對班長、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條 電纜懸掛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條 機電設備安設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損壞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條 檢修電氣(器)設備時不執行驗放電制度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條 檢修電器設備開關沒閉鎖的、沒掛警示牌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條 高壓系統供電不執行“兩票三制”的、低壓系統供電不執行停電工作票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條 檢修高壓開關(變壓器)時斷開斷路器后未拉開隔離開關的、拉開后不閉鎖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條 照明信號綜保裝置不按規定試驗的、不完好的,對責任人罰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條 操作轉動設備(車床、鉆床、銑床、滾絲機、手電鉆、平面刨、手壓刨等)戴手套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條 操作有飛濺物產生的設備(車床、鉆床、銑床、磨床、砂輪機等)不戴防護鏡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條 機械或電氣設備運行時在運動或帶電部位清掃(擦拭、注油)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條 剪板機(卷板機、皮帶機等)帶負荷起動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條 安裝或使用砂輪機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條 龍門吊作業未鎖緊夾軌器的,對責任人罰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條 要害場所未設置應急照明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供電系統圖未會簽的、與實際不符的、損毀的,對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條 穩車地腳螺栓未使用雙螺帽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條 穩車制動閘不完好的、無急停開關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條 穩車電控不齊全不完好的、電控部分無防淋雨設施的、接地不良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條 穩車鋼絲繩層間不按規定裝設隔繩板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條 安裝與拆除井筒電纜時未設專人統一指揮的,對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