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職業危害管理辦公室設在勞動工資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2、由安全副總牽頭定期召開煤礦職業危害防治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要有專門記錄。會議的主要內容:
⑴對上一階段煤礦職業危害工作進行總結。
⑵對目前煤礦職業危害存在的問題研究糾正方案。
⑶對違反職業病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處罰。
⑷研究下一步煤礦職業危害工作方案和措施。
3、煤礦職業危害管理辦公室應定期向公司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門匯報煤礦職業危害開展工作狀況、存在問題以及糾正方案。
4、接受上級安全監察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對煤礦職業危害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