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察部門是對礦山企業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進行監督檢查的專職臨察機構,又是本企業的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如有下列情況,應追究安監站長和副站長的領導責任、罰款或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1.不及時監督檢查礦各單位學習、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
2.不及時監督檢查礦各單位制定各項安全措施,開展各項安全活動。
3.“作業規程” 審批手續不全,有明顯的錯誤,或本單位對施工人員不傳達、不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上崗的,無“作業規程” 施工,不及時制止的。
4.對現場的重大隱患因監督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上報或制止,造成事故的。
5.遇到重大險情不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停止作業,排除險情,默認工人盲目蠻干而造成事故的。
6.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