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全監察部具體負責,有關部室和單位參加,礦長牽頭。
2、煤礦職工對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或者舉報。
3、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三大規程”和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為依據,充分行使“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賦予權利,排除全礦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嚴格制止各類違章行為。
4、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時,有權要求有關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命令,并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生產調度室,以及有關單位和領導。
5、現場檢查發現一般安全隱患時,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明確處理時間和要求,對于重大事故隱患,要下達經分管安全領導簽字的“停產、限產處理隱患通知書”被查單位要召開安全專題會,制定措施、落實責任,按要求處理隱患。
6、現場檢查發現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7、安全監查部要安排好檢查后跟蹤復查工作,被查單位隱患處理后,經安監部驗收合格,方可正常生產。
8、針對條件差、隱患多的單位,組織召開專題安全會議,制定措施,重點排查治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