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行業規范、規定,促進煤礦安全裝備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安全程度及職業衛生評估是依據本辦法對煤礦開展重大危險源分析控制、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主要生產系統、安全技術裝備(設施)、職業衛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進行的綜合評定。
第三條 煤礦安全程度及職業衛生評估堅持客觀、真實、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生產煤礦,生產煤礦每年應評估一次。
有建設項目(技術改造、擴建等)的生產煤礦,只對非建設區域進行評估。
第二章 評估方式
第五條 煤礦安全程度及職業衛生評估工作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實施,現場評估工作委托相關機構(單位)實施。
第六條 受托開展現場評估的機構(單位)要合理安排現場評估工作,制定現場評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計劃。評估方案要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月度工作計劃要征求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意見。
第七條 現場評估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應當場告知煤礦企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隨時向轄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分局在核實后按照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程序進行處理。
第八條 現場評估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計分:
(一)現場評估分為安全生產保障、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系統、防治瓦斯、綜合煤塵、防滅火、監測監控系統、防治水、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職業衛生、緊急避險系統、安全標志(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培訓、應急救援、人員定位系統、通訊聯絡系統20個專項,各專項滿分100分。專項中小項扣分,如無特殊說明均為扣完本小項分數為止。
(二)現場評估滿分為1000分,各專項按權重系數折算得分(取小數點后一位數),合計得分為現場評估得分。
(1)安全生產保障:權重系數為0.5;
(2)采煤:權重系數為0.7;
(3)掘進:權重系數為0.7;
(4)機電:權重系數為0.7;
(5)運輸:權重系數為0.7;
(6)通風系統:權重系數為0.5;
(7)防治瓦斯:權重系數為0.5;
(8)綜合防塵:權重系數為0.5;
(9)防滅火:權重系數為0.5;
(10)監測監控系統:權重系數為0.5;
(11)防治水:權重系數為1.0;
(12)壓風自救系統:權重系數為0.2;
(13)供水施救系統:權重系數為0.2;
(14)職業衛生:權重系數為0.7;
(15)緊急避險系統:權重系數為0.5;
(16)安全標志、勞動防護用品:權重系數為0.5;
(17)安全培訓:權重系數為0.2;
(18)應急救援:權重系數為0.2;
(19)人員定位系統:權重系數為0.2;
(20)通訊聯絡系統:權重系數為0.5。
(三)缺項時,折算計算得分:
1.按規定可以不設緊急避險系統時,按下列公式折算計算現場評估得分:
現場評估得分=1000÷950×其他專項合計得分;
2.專項中有缺小項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專項評估得分=100÷(100-缺項分數)×其他小項合計得分。
第九條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日常安全監察情況,針對下列情況,在現場評估分的基礎上扣除相應分數(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條款扣分)后,即為煤礦安全程度及職業衛生評估年度得分。
(一)發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分,重傷事故,每人扣20分;
(二)病亡事故及時報告,經事故調查組確認為生產系統病亡的,每人扣30分;
(三)舉報后查實為生產事故的,一次扣200分;查實為病亡的扣100分;
(四)提供虛假情況、資料的或重要資料與實際不符的(包括礦界、作業地點數量、重要數據等),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一次扣30分;
(五)查實群眾舉報安全事件的,一次扣50分。
第三章 評估等級劃分
第十條 煤礦安全程度及職業衛生評估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
A級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年度評估得分為920分以上,各專項不低于90分(含)。
B級為基本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年度評估得分為800分以上(含),各專項不低于80分(含)。
C級為安全生產條件較差礦井:年度評估得分為700分以上(含),各專項不低于70分(含)。
D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年度評估得分為700分以下,或有下列條件之一的:
1.年度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不合法有效。
3.超層越界開采,相鄰礦井之間、礦井與老窯之間未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十一條 根據煤礦安全程度及職業衛生評估結論,實行分類處理:
(一)對A級礦井頒發“**年度煤礦安全程度及職業衛生評估A級礦井”標牌,授予礦長當年“安全生產優秀礦長”榮譽證書,由單位對相關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二)對C、D級礦井,建議相關部門取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申報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類獎項資格。
第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程度及職業衛生評估結論,按煤礦企業隸屬關系,分別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屬企業集團,并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網站上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發的《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通知》(魯煤安監字〔2010〕92號)同時廢止。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