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工區副區長應積極協助區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
一、崗位職責
1.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區長的領導下,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指示、指令和技術規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2.區長未在崗位時,通風工區副區長應根據安排承擔區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3.參與制定礦井通風制度,參與制定和審議礦井通風設計和重大通風安全措施、計劃,在分工范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應的分工。
4.深入現場,完成公司規定的下井任務,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面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6.努力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各項工作,強化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平衡、協調所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任務。
7.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8.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9.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和施工等方面嚴格把關,確保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10.及時向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11.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不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工區副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工區副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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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