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裝卸爆破器材要有專人監督,嚴禁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庫區。
二、暴風、雷電惡劣氣候,不應進行裝卸爆破器材的作業。
三、裝卸作業的場所嚴禁明火,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電的設備。
四、作業時,車輛必須熄火、制動,不應添加燃料,裝卸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五、老、弱、病、殘、兒童不準裝卸爆破器材,作業前須對裝卸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規定注意事項。
六、裝卸人員在作業時不應穿戴化纖制品的衣物和穿帶釘子鞋、高跟鞋,不準攜帶煙火和通訊工具。
七、嚴禁野蠻作業,不準拖拉,翻滾、腳踩包裝箱(袋)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八、包裝破損、數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準發運和入庫。
九、裝卸作業結束后,場所必須清理干凈,不許遺留爆破器材。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