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全礦的設備、建(構)筑物良好和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使用負領導責任。對因設備、建(構)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
(2)負責組織和審批全礦設備大、中修計劃對其中安全措施不完善的計劃不予審批。
(3)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