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井下嚴禁隨意動電、氣焊,如工作需要必須進行電、氣焊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通風科、安全科、調度室及礦長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⑵、動電、氣焊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⑶、動電、氣焊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⑷、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動電、氣焊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⑸、動電、氣焊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⑹、動電、氣焊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⑺、動電、氣焊等工作完畢后,所用的電、氣焊等設備必須立即升井。
井下動電、氣焊制度
瓦斯檢查非正常情況的處置制度
瓦斯檢查巡回檢查、定時匯報制度
瓦斯檢查員的交接班和班末匯報制度
礦井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規定
通風專項治理規定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